
指舊時官員到任,屬下送的財禮。《官場現形記》第二五回:“﹝ 閻二先生 ﹞等到接印之後,一連十幾日,下屬應送的到任規,一處沒有。”《官場現形記》第四二回:“ 瞿 某人到任也有好多天了,怎麼‘到任規’還沒送來?”
“到任規”是明清時期官場術語,指新任職官員到崗時需遵循的禮儀規範及財物交接制度。該詞由“到任”與“規”複合構成,“到任”指官員正式履職,“規”則指既定的章程或慣例。
從制度層面看,“到任規”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據《明會典·吏部》記載,明代知府到任需“先詣城隍廟焚香告誓,次日升堂視事”,體現其兼具行政程式與道德約束的雙重屬性。清乾隆年間修訂的《欽定吏部則例》更明确規定“新舊交代限兩月内結報”,強化了制度執行的時效性。
該制度在具體實踐中衍生出兩種形态:
現代漢語研究中,武漢大學曆史學院《明清官僚制度考》将其定義為“封建官僚體系權力交接的特殊産物”,中國人民大學古籍研究所《官箴書集成》則收錄有多篇明代官員撰寫的到任注意事項。
“到任規”是舊時官場的一種陋習,指新任官員到任時,下屬或地方人士向其贈送財物作為“見面禮”。以下是詳細解析:
基本定義
該詞由“到任”與“規”組成,“規”在此指“慣例、規矩”。綜合多部詞典解釋,特指官員上任初期,下屬為讨好新上司或維持關系而贈送的財物,帶有賄賂性質。
曆史背景與運作形式
社會影響
這類陋規加重了百姓負擔,因下屬往往通過盤剝民衆來籌備財物,形成惡性循環,成為清代官僚體系弊端的縮影。
現代視角
如今“到任規”已被明令禁止,屬于違法違紀行為,但該詞仍用于曆史研究中,用以分析傳統官場文化中的腐敗現象。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可參考《官場現形記》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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