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漢 代刑罰之一。處輕罪犯以一年苦役。《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 雲中 守 魏尚 坐上功首虜差六級,陛下下之吏,削其爵,罰作之。”《周禮·秋官·司圜》“司圜掌收教罷民” 漢 鄭玄 注:“凡害人者,不使冠飾,任之以事,若今時罰作矣。”按,男為戍罰作,女為複作,皆一歲。見《漢舊儀》。
罰作是古代刑罰體系中針對輕微犯罪行為設置的勞役刑種,其核心含義為通過強制勞動達到懲戒目的。該刑罰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時期,《周禮·秋官》記載的"圜土之制"已包含拘禁并強制勞役的處罰方式。
從秦漢時期開始,罰作形成明确制度規範。漢代衛宏所著《漢舊儀》明确記載:"男為戍罰作,女為複作",表明當時已按性别劃分服役内容。具體執行方式包括:
據《睡虎地秦墓竹簡》司法文書顯示,秦代罰作刑期從數月到五年不等,主要適用于盜竊、鬥毆等輕罪。唐代《唐律疏議》進一步細化操作标準,将勞役期限折算為杖刑,形成"刑徒居作"制度,體現刑罰體系的規範化演進。
在語言學範疇,《漢語大詞典》将"罰作"定義為"古代對輕罪者罰服勞役"的刑名,其詞源構成屬動賓結構複合詞,"罰"表懲戒,"作"指勞作。該詞常見于《史記》《漢書》等典籍,如《漢書·文帝紀》"當黥者髡鉗為城旦春"的記載,即為罰作刑罰的典型用例。
“罰作”是漢代的一種刑罰制度,主要用于懲處罪行較輕的犯人,具體指強制其服一年苦役。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罰作”由“罰”(懲罰)和“作”(勞作)組成,字面含義為“以勞役作為懲罰”。其核心是對輕罪犯人實施強制勞動,刑期通常為一年。
曆史背景與實施
文獻依據
漢代經學家鄭玄在《周禮·秋官》注釋中提到“罰作”與當時刑罰的關聯,表明其作為勞役刑的典型代表。
現代語境中的使用
該詞多用于曆史或學術讨論,現代法律體系已無此刑罰。其含義可引申為“因過錯接受懲處”,但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罰作”是漢代針對輕罪設立的勞役刑,兼具懲罰與改造性質,反映了古代“以勞代罰”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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