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冤實情。《後漢書·皇後紀上·和熹鄧皇後》:“有囚實不殺6*人而被考自誣,羸困輿見,畏吏不敢言,将去,舉頭若欲自訴。太後察視覺之,即呼還問狀,具得枉實,即時收 洛陽 令下獄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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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實是由“枉”與“實”組合而成的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歪曲事實、違背真相。具體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枉實”屬動賓結構,意為“扭曲事實真相”,強調人為地篡改或否定客觀實際。例如:
“若官吏枉實,則民冤莫伸。”
(若官員歪曲事實,則百姓冤屈無法申訴。)
此詞多見于明清律法文獻,如《大明律》中“誣告條”規定:
“凡誣告人者,加所誣罪二等;若枉實裁贓,緻死者絞。”
(凡誣告他人者,罪加二等;若歪曲事實、捏造贓物緻人死罪,則處絞刑。)
來源:《大明律·刑律》
現代漢語中,“枉實”已罕用,但其概念融入“枉法徇私”“颠倒黑白”等短語,指向司法不公或故意歪曲真相的行為。
權威參考來源:
“枉實”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解釋:
“枉實”指被冤枉的真實情況,即因冤屈而未被公正對待的實情。例如《後漢書》記載的案例中,鄧太後通過觀察發現囚犯的冤情,最終查明真相(、、)。
主要見于《後漢書·和熹鄧皇後紀》的記載:一名無辜囚犯因刑訊被迫認罪,鄧太後察覺異常後重新審理,最終揭露“枉實”,懲處了枉法的官員(、、)。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多出現在曆史文獻或文學作品中,用于描述司法不公或冤案平反的語境。例如:“此案曆經多年,終得枉實昭雪。”
如需進一步了解“枉”的詳細字義,可參考權威字典解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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