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寬宥。《後漢書·王符傳》:“夫性惡之民,民之豺狼,雖得放宥之澤,終無改悔之心。”
“放宥”是漢語中一個較為古雅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為“寬恕赦免”。根據《漢語大詞典》與《古代漢語詞典》的釋義,該詞由“放”(釋放、寬縱)與“宥”(寬容、諒解)兩個語素構成,常用于古代司法或倫理語境,指對過錯或罪行予以寬大處理。
具體可分為三層釋義:
如《尚書》中“宥過無大”的司法思想,即對非故意犯罪者減輕處罰,體現古代“慎刑”理念。
《禮記·檀弓》載“君子不以其所能者病人”,《辭源》注“放宥”在此類語境中表示對他人過失的包容态度。
《左傳》有“放宥罪戾”的表述,《王力古漢語字典》指出此用法特指解除罪囚的監禁狀态,但需結合具體曆史背景理解。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多見于研究古代法制或倫理學的學術著作中。
“放宥”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為fàng yòu,其含義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解析:
“放宥”強調寬恕與包容,既有字面意義的寬縱、赦免,也蘊含道德層面的仁厚。其用法兼具曆史深度和現實意義,適合在強調人際和諧或品德修養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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