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管;保管。《明史·後妃傳序》:“官七十五人,女史十八人,視 唐 減百四十餘人,凡以服勞宮寝、祇勤典守而已。”《二刻拍案驚奇》卷十九:“ 莫翁 聽見大怒道:‘此乃你的典守,人多説你隻是貪睡,眼見得坑了我頭口!’” 鄭振铎 《插圖本中國文學史》第九章二:“所以這百數十年來的文藝複興的時間,我們與其說是‘複興’,不如說是在‘典守’。”
"典守"是一個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負責保管、管理(某物或某項事務),強調對所掌管之物的責任。該詞多見于古籍、公文或正式語境,具體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動詞性含義:
指掌管、保管具體物品(如財物、文書、印信等)或抽象事務(如職責、傳統)。
示例:古代庫房官員需"典守"府庫錢糧,确保賬實相符、無有遺失。
名詞性引申:
可代指負有保管責任的人,即"典守者"。
示例:"典守不得辭其責"(出自《明史》),意為保管者難逃其咎。
在古籍文獻與制度文本中,"典守"常隱含職務關聯的法定責任:
《漢語大詞典》:
釋為"主管;保管",引《清史稿》例:"典守者宜如何警惕也"。
(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第2卷)
《辭海》(第七版):
強調其"負責保管看護"的職責屬性,多見于職官制度語境。
(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辭海》)
《古代漢語詞典》:
标注其動詞性,釋義"掌管,保管",引《聊齋志異》例:"典守者不得辭其責"。
(來源: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
"典守"不同于普通"保管",常與職務誠信和問責制度綁定。典型如"典守者不得辭其責"(《明史·職官志》),強調保管者失職必究的剛性原則,體現傳統治理中的責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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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守”是一個具有雙重含義的詞語,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
基本含義:指嚴格遵守法律、規章制度,恪守職責,不偏離正道。
基本含義:指主管、保管。
若需進一步探讨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明史》或成語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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