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戒尺 ”。亦作“ 戒飭 ”。舊時對學童施行體罰的木尺。也可用作鎮紙。 清 李漁 《比目魚·改生》:“戒方終日不離頭。”《儒林外史》第七回:“本該考居極等,姑且從寬,取過戒飭來,照例責罰。” 魯迅 《朝花夕拾·叢百草園到三味書屋》:“他有一條戒尺,但是不常用,也有罰跪的規則,但也不常用。”
"戒方"是中國古代教育文化中的一個特定用具,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闡釋:
指舊時私塾先生用于維持課堂紀律的長方形木尺,又稱"戒尺"。形制通常為長約40-50厘米、寬約5厘米的硬木條,表面光滑無棱角,主要用于輕微敲擊學生桌面以示警示,而非直接體罰工具。其設計體現了傳統教育"懲前毖後"的理念。
輕敲桌面産生聲響,提醒學生專注聽講,所謂"擊桌警惰"(清·李漁《閑情偶寄》)。
置于講案象征師道尊嚴,如《禮記·學記》載"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後世以戒方延續此教化傳統。
承載"教刑相輔"的儒家教育觀。《尚書·舜典》"撲作教刑"的"撲"即早期戒方雛形,明清時期發展為制度化教具。北京故宮博物院藏清代戒方實物顯示,其常刻"業精于勤"等箴言,凸顯育人本質。
文化價值提示:2017年"傳統教育器具制作技藝"已列入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戒方作為代表性器物,其現代意義轉向紀律教育的文化符號(《中華傳統文化保護白皮書》)。
建議查閱《漢語大詞典》《教育大辭典》等權威辭書獲取更詳實考據,或通過中國國家圖書館"中華古籍資源庫"檢索明清蒙學文獻原始記載。
“戒方”一詞在中文中有兩種不同的解釋,需結合語境理解其具體含義:
作為抽象原則的釋義(來自):
指戒除邪惡、遠離罪惡的行為準則或處世方針,屬于帶有勸誡性質的成語。常用于教育或警示場景,強調遵守道德規範。例如在《查字典》中解釋為:“戒除邪惡的方針或原則”,核心由“戒”(警戒、戒除)和“方”(方針、法則)組合而成。
作為具體物品的釋義(來自、、):
指舊時私塾中用于體罰學生的木制工具,形似戒尺,兼具鎮紙功能。如清代李漁《比目魚》描述“戒方終日不離頭”,魯迅《朝花夕拾》提到“戒尺”作為體罰器具。此用法多見于明清文獻,現代已逐漸消失。
注意:兩種釋義來源不同,建議根據上下文判斷具體含義。若涉及古籍或曆史場景,通常指實物;若用于道德勸誡,則偏向抽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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