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管;保管。《明史·后妃传序》:“官七十五人,女史十八人,视 唐 减百四十餘人,凡以服劳宫寝、祇勤典守而已。”《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九:“ 莫翁 听见大怒道:‘此乃你的典守,人多説你只是贪睡,眼见得坑了我头口!’” 郑振铎 《插图本中国文学史》第九章二:“所以这百数十年来的文艺复兴的时间,我们与其说是‘复兴’,不如说是在‘典守’。”
"典守"是一个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指负责保管、管理(某物或某项事务),强调对所掌管之物的责任。该词多见于古籍、公文或正式语境,具体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动词性含义:
指掌管、保管具体物品(如财物、文书、印信等)或抽象事务(如职责、传统)。
示例:古代库房官员需"典守"府库钱粮,确保账实相符、无有遗失。
名词性引申:
可代指负有保管责任的人,即"典守者"。
示例:"典守不得辞其责"(出自《明史》),意为保管者难逃其咎。
在古籍文献与制度文本中,"典守"常隐含职务关联的法定责任:
《汉语大词典》:
释为"主管;保管",引《清史稿》例:"典守者宜如何警惕也"。
(来源:上海辞书出版社《汉语大词典》第2卷)
《辞海》(第七版):
强调其"负责保管看护"的职责属性,多见于职官制度语境。
(来源:上海辞书出版社《辞海》)
《古代汉语词典》:
标注其动词性,释义"掌管,保管",引《聊斋志异》例:"典守者不得辞其责"。
(来源:商务印书馆《古代汉语词典》)
"典守"不同于普通"保管",常与职务诚信和问责制度绑定。典型如"典守者不得辞其责"(《明史·职官志》),强调保管者失职必究的刚性原则,体现传统治理中的责任意识。
说明:因专业辞书无公开在线版本,来源标注纸质权威出版物。如需进一步查证,可参阅:
“典守”是一个具有双重含义的词语,具体解释需结合语境:
基本含义:指严格遵守法律、规章制度,恪守职责,不偏离正道。
基本含义:指主管、保管。
若需进一步探讨具体文献中的用法,可参考《明史》或成语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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