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禫祭至吉祭之間的喪期。服,服喪。舊禮,父母之喪,二十七月而禫。《天雨花》第八回:“諸事俱遵古禮,廬墓二十四月,直到禫服内,方得回家。”
禫服是中國古代喪服制度中的重要概念,特指喪期結束後舉行的除服祭祀儀式及所着服飾。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禫”字從“礻”(示)部,本義與祭祀相關。《說文解字》釋為“除服祭也”,即通過祭祀儀式解除喪服。按《儀禮·士虞禮》記載,古人喪制分階段:父母喪後二十七月行“禫祭”,象征正式結束守喪期。此時所着素服稱“禫服”,形制輕于重喪服,體現從哀思到日常生活的過渡。
禫服制度承載儒家“喪緻乎哀而止”的倫理觀。《禮記·間傳》明确:“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 鄭玄注雲:“中月,間一月也。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 此制強調哀思有節,通過特定儀式實現情感轉化。司馬光《書儀》亦載禫祭後“飲酒食肉,複寝”,标志生活常态的恢複。
禫服制度在漢唐時期嚴格施行,宋代朱熹《家禮》調整為二十五月禫祭。明清兩代沿襲《朱子家禮》,但民間實踐漸趨簡化。清代學者徐乾學《讀禮通考》詳考曆代禫制差異,反映該禮制隨時代變遷的調適性。
主要來源:
字義考據見《說文解字》釋“禫”條;
禮制程式據《儀禮·士虞禮》《禮記·間傳》;
曆史沿革參考徐乾學《讀禮通考》卷五十六。
“禫服”是中國古代喪禮中的特定概念,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解釋:
指禫祭至吉祭之間的喪期,屬于古代喪服制度的一部分。父母去世後,子女需服喪27個月(即“二十七月而禫”),禫服即指這一階段的喪期。
時間範圍:
服喪總時長為27個月,其中前25個月為“正喪”,後2個月為“禫服期”。
(注:部分文獻如《天雨花》提到“廬墓二十四月”後進入禫服,可能存在不同禮制記載的差異。)
儀式意義:
禫祭是除喪服的祭祀,标志着喪期結束,此後可逐漸恢複日常生活,但需過渡到吉祭(正常祭祀)後方完全解除喪禮約束。
清代彈詞《天雨花》第八回提到:“諸事俱遵古禮,廬墓二十四月,直到禫服内,方得回家。” 印證了禫服作為喪期最後階段的應用。
注意:以上解釋綜合了網絡資料,因搜索結果權威性較低,建議結合《儀禮》《禮記》等古籍或權威考據文獻進一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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