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f a sovereign) order his subject to commit *******] 帝王命令罪臣自6*殺
君主命令臣下自6*殺。《晏子春秋·谏上四》:“ 弘章 諫曰:‘君欲飲酒七日七夜, 章 願君廢酒也!不然, 章 賜死。’” 漢 賈誼 《新書·階級》:“廉恥禮節以治君子,故有賜死而無僇辱。” 宋 歐陽修 《與王深甫論五代張憲帖》:“ 修 之所書,隻是變賜死為見殺,于 憲 無所損益。” 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四:“奉旨勘查無蹟, 曹 亦尋卒。 仁宗 親政, 和珅 下獄賜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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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死是古代君主或上級命令臣子或下屬自殺的一種刑罰形式,屬司法制度外的特殊懲戒手段,常見于中國古代社會。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本義為“給予”,多用于上對下的恩賞(如賜爵、賜衣),但用于刑罰時轉為“自上而下的強制命令”,體現君權至高性。《說文解字》釋“賜”為“予也”,段玉裁注:“凡上予下曰賜。”
指終結生命,此處特指以自盡方式執行。二字結合後,“賜死”即“君主授予臣子死亡命令”,表面維持“恩賜”形式,實為保留受刑者尊嚴的死刑。
主要針對貴族、重臣,區别于庶民的公開處決。如秦孝公死後商鞅被賜死(《史記·商君列傳》),唐代規定五品以上官員犯死罪可賜自盡于家。
常見工具包括劍、匕首、鸩酒、白绫等。如白起被秦昭王賜劍自刎(《史記·白起王翦列傳》),明代方孝孺被勒令自缢。
形式上遵循“刑不上大夫”的周禮原則,避免公開行刑的羞辱,但實質仍為專制權力的暴力行使。
受刑者常需“謝恩”後赴死,如嶽飛獄中寫下“天日昭昭”後服毒,反映對君主絕對服從的倫理要求。
權威參考文獻:
“賜死”是中國古代君主專制制度下的一種特殊死刑執行方式,具體解釋如下:
指帝王命令有罪臣子或特定身份者(如貴族、妃嫔等)自行結束生命,屬于一種保留尊嚴的死刑形式。注音為cì sǐ(ㄘˋ ㄙˇ),字面含義是“恩賜死亡”,強調皇權的至高無上性。
常見形式包括:
文學作品常以此諷喻帝王權術,如:
雖然表面是“恩典”,實則暗含權力壓迫。如《晏子春秋》記載臣子以賜死勸谏君主酗酒,反映其作為政治博弈工具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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