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國法。《後漢書·張霸傳》:“明府不以 陵 不肖,誤見擢序,今申公憲,以報私恩。”
"公憲"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文化内涵的合成詞,其核心意義指向國家根本性法律規範。根據《漢語大詞典》的釋義,"公"指公共、公正的普遍性原則,"憲"本義為法令、法典,二字組合構成複合詞,特指國家層面具有最高效力的成文法規體系。在《後漢書·百官志》中已有"公憲既行,私不逾矩"的記載,反映其作為公共行為準則的約束力。
該詞在現代法律語境中可追溯至清末法律改革時期,沈家本在《曆代刑法考》中論述:"公憲之立,所以定民志而彰國體",強調其确立國家治理框架的功能。從構詞法分析,"公"體現法律公共性特征,"憲"突顯根本法地位,組合後形成具有中國法制特色的概念表達。
在語義演變過程中,《辭源》記載其曾作為"憲法"的古體表述形式,尤見于明清法律文書。需要注意的是,該詞現已較少單獨使用,多作為曆史法律文獻研究中的專業術語存在。
“公憲”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公憲”指公正守法、恪守憲法,核心意義在于遵循國家法律和憲法原則,強調公正性和法律約束力。在《後漢書·張霸傳》中,該詞被用于“申公憲,以報私恩”,體現其作為“國法”的引申含義。
部分資料将“公憲”直接解釋為“國法”,但更準确的理解應結合“憲法”的權威性與公正性,而非泛指一般法律。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後漢書》原文或權威法律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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