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f a sovereign) order his subject to commit *******] 帝王命令罪臣自6*杀
君主命令臣下自6*杀。《晏子春秋·谏上四》:“ 弘章 諫曰:‘君欲饮酒七日七夜, 章 愿君废酒也!不然, 章 赐死。’” 汉 贾谊 《新书·阶级》:“廉耻礼节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无僇辱。” 宋 欧阳修 《与王深甫论五代张宪帖》:“ 修 之所书,只是变赐死为见杀,于 宪 无所损益。”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四:“奉旨勘查无蹟, 曹 亦寻卒。 仁宗 亲政, 和珅 下狱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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赐死是古代君主或上级命令臣子或下属自杀的一种刑罚形式,属司法制度外的特殊惩戒手段,常见于中国古代社会。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本义为“给予”,多用于上对下的恩赏(如赐爵、赐衣),但用于刑罚时转为“自上而下的强制命令”,体现君权至高性。《说文解字》释“赐”为“予也”,段玉裁注:“凡上予下曰赐。”
指终结生命,此处特指以自尽方式执行。二字结合后,“赐死”即“君主授予臣子死亡命令”,表面维持“恩赐”形式,实为保留受刑者尊严的死刑。
主要针对贵族、重臣,区别于庶民的公开处决。如秦孝公死后商鞅被赐死(《史记·商君列传》),唐代规定五品以上官员犯死罪可赐自尽于家。
常见工具包括剑、匕首、鸩酒、白绫等。如白起被秦昭王赐剑自刎(《史记·白起王翦列传》),明代方孝孺被勒令自缢。
形式上遵循“刑不上大夫”的周礼原则,避免公开行刑的羞辱,但实质仍为专制权力的暴力行使。
受刑者常需“谢恩”后赴死,如岳飞狱中写下“天日昭昭”后服毒,反映对君主绝对服从的伦理要求。
权威参考文献:
“赐死”是中国古代君主专制制度下的一种特殊死刑执行方式,具体解释如下:
指帝王命令有罪臣子或特定身份者(如贵族、妃嫔等)自行结束生命,属于一种保留尊严的死刑形式。注音为cì sǐ(ㄘˋ ㄙˇ),字面含义是“恩赐死亡”,强调皇权的至高无上性。
常见形式包括:
文学作品常以此讽喻帝王权术,如:
虽然表面是“恩典”,实则暗含权力压迫。如《晏子春秋》记载臣子以赐死劝谏君主酗酒,反映其作为政治博弈工具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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