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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憲的意思、大都憲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大都憲的解釋

明 代稱巡撫從三品為大都憲。 清 梁章鉅 《稱謂錄·巡撫·大都憲》:“ 李日華 《官制備考》:‘巡撫從三品稱大都憲、大憲臺、大柱國。’案 李日華 明 人,此蓋 明 制。”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大都憲是明清時期對都察院高級長官(如都禦史)的尊稱,屬官場敬語。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詞義分解與官職背景

  1. “都”:指“都察院”,明代設立的最高監察機構,負責糾劾百官、辨明冤枉。
  2. “憲”:古稱禦史台為“憲台”,引申為監察職權。“憲”含法典、綱紀之意,凸顯其執法職能。
  3. “大”:表尊崇,類似“大人”“大帥”,用于高級官員的敬稱。

二、具體職能與地位

大都憲作為都察院長官(如左、右都禦史),位列九卿,職責包括:

三、使用場景與文獻例證

該詞多見于明清官方文書及文人筆記,例如:

《明史·職官志》載都禦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權責顯赫,故尊稱“大都憲”。

明代海瑞任應天巡撫時,因隸屬都察院系統,亦被民間敬稱為“都憲”。

四、權威參考來源

  1. 《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收錄“都憲”詞條,釋義為“明代都禦史的别稱”。
  2. 吳晗《明史簡述》(中華書局):詳述都察院制度,印證“大都憲”為對都禦史的敬稱。
  3. 《中國古代官制大辭典》(北京出版社):明确“都憲”系明清對監察體系高級官員的尊稱。

“大都憲”是明清特定官制下的敬語,專指執掌監察大權的都察院核心長官,反映古代官僚體系中的職權劃分與禮儀文化。該詞隨清末官制改革而消亡,今僅存于曆史文獻。

網絡擴展解釋

“大都憲”是明代對巡撫從三品官職的尊稱,具體解釋如下:

  1. 詞義與用法
    “大都憲”是明代對巡撫從三品官員的别稱,屬于官場尊稱體系的一部分。該詞常見于曆史文獻,如清代梁章钜《稱謂錄》中記載:“巡撫從三品稱大都憲、大憲臺、大柱國”,說明其與“大憲臺”“大柱國”等稱謂并列使用。

  2. 曆史背景

    • 明代巡撫為地方軍政要職,從三品官階,負責監察、民政等事務。
    • 此稱謂體現了明代官場對高階文官的尊崇,類似“憲臺”“柱國”等詞均帶有權威象征意義。
  3. 發音與注音
    拼音為dà dū xiàn,注音符號為ㄉㄚˋ ㄉㄨ ㄒㄧㄢˋ。

  4. 現代應用
    該詞屬于曆史詞彙,現代漢語中已不再使用,僅見于古籍或相關曆史研究文獻中。

需注意,“大都憲”與“都憲”含義不同,後者在部分文獻中可能帶有貶義(如形容官員昏庸),需結合具體語境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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