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代稱巡撫從三品為大都憲。 清 梁章鉅 《稱謂錄·巡撫·大都憲》:“ 李日華 《官制備考》:‘巡撫從三品稱大都憲、大憲臺、大柱國。’案 李日華 明 人,此蓋 明 制。”
大都憲是明清時期對都察院高級長官(如都禦史)的尊稱,屬官場敬語。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大都憲作為都察院長官(如左、右都禦史),位列九卿,職責包括:
該詞多見于明清官方文書及文人筆記,例如:
《明史·職官志》載都禦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權責顯赫,故尊稱“大都憲”。
明代海瑞任應天巡撫時,因隸屬都察院系統,亦被民間敬稱為“都憲”。
“大都憲”是明清特定官制下的敬語,專指執掌監察大權的都察院核心長官,反映古代官僚體系中的職權劃分與禮儀文化。該詞隨清末官制改革而消亡,今僅存于曆史文獻。
“大都憲”是明代對巡撫從三品官職的尊稱,具體解釋如下:
詞義與用法
“大都憲”是明代對巡撫從三品官員的别稱,屬于官場尊稱體系的一部分。該詞常見于曆史文獻,如清代梁章钜《稱謂錄》中記載:“巡撫從三品稱大都憲、大憲臺、大柱國”,說明其與“大憲臺”“大柱國”等稱謂并列使用。
曆史背景
發音與注音
拼音為dà dū xiàn,注音符號為ㄉㄚˋ ㄉㄨ ㄒㄧㄢˋ。
現代應用
該詞屬于曆史詞彙,現代漢語中已不再使用,僅見于古籍或相關曆史研究文獻中。
需注意,“大都憲”與“都憲”含義不同,後者在部分文獻中可能帶有貶義(如形容官員昏庸),需結合具體語境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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