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官府管偵緝逮捕的小吏。 清 梁章鉅 《稱謂錄·隸》引《說鈴續》:“緝事番役,在 唐 稱為不良人,有不良帥主之,即 漢 之大誰何也。”
"不良人"是唐代設置的司法職務名稱,屬于縣尉統轄的治安機構成員,主要負責地方治安管理與案件偵查工作。該稱謂源自《唐六典》卷三十記載:"尉判衆事,分判功曹、倉曹、戶曹、兵曹",其下屬設不良主帥統領不良人。
其職能包含三個層面:一是執行緝捕盜賊任務,《資治通鑒》胡三省注稱"不良人,緝盜番官";二是處理民間糾紛,《舊唐書》記載長安縣曾設不良人調解市井鬥毆;三是參與刑事案件審理,敦煌出土文書記錄有不良人參與盜竊案件調查的實例。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不良"并非指品德缺失,而是取"不循常例"之意,意指該職位具有特殊執法權限。宋代《太平廣記》收錄的唐代筆記中,仍可見"不良人"參與偵破奇案的記載,顯示其職能延續至五代時期。現代學界通過分析《唐律疏議》與出土文書,确認不良人屬于縣級司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着類似現代刑警的職能。
“不良人”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因語境不同而有所差異,以下是詳細解釋:
在唐代,“不良人”是主管偵緝逮捕的官差,隸屬官府,直接對皇帝負責。主要職能包括:
指品行不端、行為違反法律或道德規範的人,常見于以下場景:
需注意語境差異:唐代“不良人”是官職,而現代用法多為貶義。影視和網絡中的含義通常為藝術加工或引申,需結合具體内容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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