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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宪的意思、大都宪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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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宪的解释

明 代称巡抚从三品为大都宪。 清 梁章鉅 《称谓录·巡抚·大都宪》:“ 李日华 《官制备考》:‘巡抚从三品称大都宪、大宪臺、大柱国。’案 李日华 明 人,此盖 明 制。”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大都宪是明清时期对都察院高级长官(如都御史)的尊称,属官场敬语。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一、词义分解与官职背景

  1. “都”:指“都察院”,明代设立的最高监察机构,负责纠劾百官、辨明冤枉。
  2. “宪”:古称御史台为“宪台”,引申为监察职权。“宪”含法典、纲纪之意,凸显其执法职能。
  3. “大”:表尊崇,类似“大人”“大帅”,用于高级官员的敬称。

二、具体职能与地位

大都宪作为都察院长官(如左、右都御史),位列九卿,职责包括:

三、使用场景与文献例证

该词多见于明清官方文书及文人笔记,例如:

《明史·职官志》载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权责显赫,故尊称“大都宪”。

明代海瑞任应天巡抚时,因隶属都察院系统,亦被民间敬称为“都宪”。

四、权威参考来源

  1. 《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收录“都宪”词条,释义为“明代都御史的别称”。
  2. 吴晗《明史简述》(中华书局):详述都察院制度,印证“大都宪”为对都御史的敬称。
  3. 《中国古代官制大辞典》(北京出版社):明确“都宪”系明清对监察体系高级官员的尊称。

“大都宪”是明清特定官制下的敬语,专指执掌监察大权的都察院核心长官,反映古代官僚体系中的职权划分与礼仪文化。该词随清末官制改革而消亡,今仅存于历史文献。

网络扩展解释

“大都宪”是明代对巡抚从三品官职的尊称,具体解释如下:

  1. 词义与用法
    “大都宪”是明代对巡抚从三品官员的别称,属于官场尊称体系的一部分。该词常见于历史文献,如清代梁章钜《称谓录》中记载:“巡抚从三品称大都宪、大宪臺、大柱国”,说明其与“大宪臺”“大柱国”等称谓并列使用。

  2. 历史背景

    • 明代巡抚为地方军政要职,从三品官阶,负责监察、民政等事务。
    • 此称谓体现了明代官场对高阶文官的尊崇,类似“宪臺”“柱国”等词均带有权威象征意义。
  3. 发音与注音
    拼音为dà dū xiàn,注音符号为ㄉㄚˋ ㄉㄨ ㄒㄧㄢˋ。

  4. 现代应用
    该词属于历史词汇,现代汉语中已不再使用,仅见于古籍或相关历史研究文献中。

需注意,“大都宪”与“都宪”含义不同,后者在部分文献中可能带有贬义(如形容官员昏庸),需结合具体语境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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