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代称巡抚从三品为大都宪。 清 梁章鉅 《称谓录·巡抚·大都宪》:“ 李日华 《官制备考》:‘巡抚从三品称大都宪、大宪臺、大柱国。’案 李日华 明 人,此盖 明 制。”
大都宪是明清时期对都察院高级长官(如都御史)的尊称,属官场敬语。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大都宪作为都察院长官(如左、右都御史),位列九卿,职责包括:
该词多见于明清官方文书及文人笔记,例如:
《明史·职官志》载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权责显赫,故尊称“大都宪”。
明代海瑞任应天巡抚时,因隶属都察院系统,亦被民间敬称为“都宪”。
“大都宪”是明清特定官制下的敬语,专指执掌监察大权的都察院核心长官,反映古代官僚体系中的职权划分与礼仪文化。该词随清末官制改革而消亡,今仅存于历史文献。
“大都宪”是明代对巡抚从三品官职的尊称,具体解释如下:
词义与用法
“大都宪”是明代对巡抚从三品官员的别称,属于官场尊称体系的一部分。该词常见于历史文献,如清代梁章钜《称谓录》中记载:“巡抚从三品称大都宪、大宪臺、大柱国”,说明其与“大宪臺”“大柱国”等称谓并列使用。
历史背景
发音与注音
拼音为dà dū xiàn,注音符号为ㄉㄚˋ ㄉㄨ ㄒㄧㄢˋ。
现代应用
该词属于历史词汇,现代汉语中已不再使用,仅见于古籍或相关历史研究文献中。
需注意,“大都宪”与“都宪”含义不同,后者在部分文献中可能带有贬义(如形容官员昏庸),需结合具体语境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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