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的一種雜稅,即對富戶按其財産的比率強制舉債。《新唐書·食貨志一》:“ 肅宗 即位,遣禦史 鄭叔清 等籍 江 、 淮 、 蜀 、 漢 富商右族訾畜,十收其二,謂之率貸。”
“率貸”是唐代的一種特殊財稅制度,具體含義和背景如下:
基本定義
指官府按富戶財産的一定比例強制征收錢財,名義上是借貸,實則為雜稅。這一制度始于唐肅宗時期,主要用于應對安史之亂後的財政危機。
實施方式
朝廷派遣官員(如禦史鄭叔清)對江淮、蜀漢等經濟發達地區的富商和豪族進行財産清查,直接征收其總資産的20%(即“十收其二”),并未承諾償還。
曆史意義
文獻依據
主要記載于《新唐書·食貨志》,并散見于唐代官員的奏疏(如元稹《論當州朝邑等代納率錢狀》),說明其實際執行中存在攤派問題。
率貸本質是變相征稅,通過強制手段緩解財政壓力,體現了唐代財稅制度的靈活性及對民間的盤剝特征。
《率貸》是一個常用的詞彙,它的意思是指以較高的利息,向他人借款。
《率貸》的拆分部首是《辵》和《貝》。它的總筆畫數為11畫。
《率貸》這個詞源于漢代的民間借貸行為。當時的借貸往往需要支付高額的利息,所以形成了這個詞彙,并成為了日後描述高利借貸的專用詞。
《率貸》是《率貸》的繁體字。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辛、纟用作《率貸》的部首。其古時候的寫法為「辛纟」。
1. 他因急需資金而選擇了以高利率的方式《率貸》。
2. 這個小商店無法從銀行貸款,隻能向私人進行《率貸》。
1. 詞組:率意(意圖估計/蓄意)
2. 合成詞:利率(利息的比率)
3. 前綴詞:超率(超過比率)
1. 借貸:借用或出借財物(通常指款項)
2. 放貸:以利息出借財物
3. 貸款:向他人或機構借款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内歸還
1. 賠貸:向他人借貸但無力償還,造成損失
2. 還貸:歸還已借款項
3. 借出:将自己的財物借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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