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的一種雜稅,即對富戶按其財産的比率強制舉債。《新唐書·食貨志一》:“ 肅宗 即位,遣禦史 鄭叔清 等籍 江 、 淮 、 蜀 、 漢 富商右族訾畜,十收其二,謂之率貸。”
“率貸”是古代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含義的財政術語,主要見于唐代文獻。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該詞指唐代朝廷強制向富戶征收的財産稅,通常以一定比例攤派。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點:
強制攤征性質
根據《舊唐書·食貨志》記載,“率貸”屬于非常規稅收手段,多在戰亂或財政危機時施行。征收對象主要為商人群體,按資産多寡“率取三之一”(即三分之一比例),具有強制性特征。
貨币征收形态
不同于實物稅賦,“率貸”要求以現錢繳納。據《新唐書·食貨志》載,德宗建中年間推行此法時,長安富商被“括率貸”所得達“缗錢八十萬貫”,印證其貨币化征收特點。
臨時性與争議性
曆史學者李錦繡在《唐代財政史稿》中指出,該政策雖能快速籌措軍費,但因缺乏制度約束常引發民怨,最終被兩稅法取代。其存續時間集中在中唐特殊曆史階段,反映古代財政體系的應急機制。
該詞彙在現代漢語中已無實際使用價值,主要作為曆史學研究術語存在于專業文獻。其語義演變過程印證了古代社會經濟制度與語言發展的密切關聯。
“率貸”是唐代的一種特殊財稅制度,具體含義和背景如下:
基本定義
指官府按富戶財産的一定比例強制征收錢財,名義上是借貸,實則為雜稅。這一制度始于唐肅宗時期,主要用于應對安史之亂後的財政危機。
實施方式
朝廷派遣官員(如禦史鄭叔清)對江淮、蜀漢等經濟發達地區的富商和豪族進行財産清查,直接征收其總資産的20%(即“十收其二”),并未承諾償還。
曆史意義
文獻依據
主要記載于《新唐書·食貨志》,并散見于唐代官員的奏疏(如元稹《論當州朝邑等代納率錢狀》),說明其實際執行中存在攤派問題。
率貸本質是變相征稅,通過強制手段緩解財政壓力,體現了唐代財稅制度的靈活性及對民間的盤剝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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