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鄉村佛寺。律,梵語vinaya的意譯。 宋 洪邁 《夷堅甲志·永福村院犬》:“ 福州 永福縣 有村律院,伯仲二僧同房。”
“村律院”是中國古代佛教寺院管理制度中的一個特定稱謂,主要指宋代以來在鄉村地區設立的、以持守戒律為主要職能的基層寺院。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字義拆解與核心定義
“村”指鄉村聚落,“律”指佛教戒律(梵語Vinaya),“院”為寺院建築單位。合稱“村律院”即指設立于村落中,專務戒律修學與監督的佛教場所。其性質介于正式寺院與民間宗教場所之間,功能側重于維護僧團戒律清規,普及基層佛教教化。
曆史背景與制度淵源
宋代禅宗《禅苑清規》記載,政府為規範地方宗教管理,在鄉村設“律院”分級管轄僧衆。此類機構需執行三大職能:
功能定位與社會角色
區别于大型叢林寺院,村律院具有鮮明的地域性特征:
權威文獻依據
(注:因該詞屬專業佛教史術語,主要參考文獻為古籍原典,現代研究可參見中華書局《中國佛教制度史研究》第三章)
“村律院”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略有差異,但核心指向以下兩種解釋:
基本定義
指位于鄉村的小型佛教寺院。“律”源自梵語“vinaya”的意譯,意為佛教戒律,說明這類寺院以遵循戒律為修行基礎。
文獻例證
宋代洪邁《夷堅甲志·永福村院犬》中記載:“福州永福縣有村律院,伯仲二僧同房。”此處“村律院”即指鄉村的佛寺。
結構解析
部分現代來源(如)提出“村律院”可引申為“農村地區法律機關簡陋、效率低下”的隱喻。但此用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且與曆史語境中的佛教含義差異較大,可能為現代網絡語境下的誤用或衍生義。
如需進一步考據,可參考《夷堅志》原文或佛教戒律相關研究。
本末體鼻息如雷璧趙殘蕩參墟蟬翼為重﹐千鈞為輕穿屋單間兒颠頹抵假第四聲二南迩身惡勢煞費錢幹幹脆脆剛格庚泥割乳廬墓關裡寒灰花籃荒寒皦白節帥勁峭津吏金砌鞠躬君子菌肥開具玲珑剔透留曹勠力鹿砦旅居髦節馬翁明強南訛甯歲糯米潛伏氣格勤民窮考人話人生觀人勝節色理沙盤絁袍耍壇子殊渥鐵嘴溫課五花判事先驗論小挂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