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宋 時,中書省各官員,對軍國大事因所見不同,須分别在文書上籤具意見并署名,謂之“五花判事”。《資治通鑒·唐太宗貞觀三年》:“故事:凡軍國大事,則中書舍人各執所見,雜署其名,謂之五花判事。” 宋 蘇轼 《謝中書舍人表》之一:“雖四戶擅權,非當時之公議,而五花判事,亦前代之美談。”
"五花判事"是唐代中央行政機構特有的公文審批制度,指中書省五位不同級别的官員共同籤署文書的行為。該制度起源于唐太宗貞觀年間,《唐會要》卷五四記載:"故事,凡軍國大事,則中書舍人各執所見,雜署其名,謂之五花判事"。
其核心運作機制包含三個層面:
該制度在開元年間達到鼎盛,《新唐書·百官志》記載"诏敕既行,有誤則奏改之",體現了集體決策的糾錯機制。宋代史學家洪邁在《容齋隨筆》中評價:"唐中書舍人承制各持所見,謂之五花判事,此祖宗之法"。現代行政學研究認為,這種制度設計蘊含着分權制衡的治理智慧(《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史論》中華書局版)。
“五花判事”是唐宋時期中書省處理軍國大事時的一種特殊決策制度,具體含義和特點如下:
指中書省官員針對重要政務,各自提出不同意見并籤署姓名的制度。因多位官員意見并列形似“五花”而得名,體現了集體決策機制。
該制度最早記載于《資治通鑒·唐太宗貞觀三年》,宋代蘇轼在《謝中書舍人表》中也提及此制,說明其延續至宋代。
注:部分網頁提及的“劉向為漢代判事”之說缺乏可靠史料佐證,現存記載均指向唐宋時期中書省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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