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乡村佛寺。律,梵语vinaya的意译。 宋 洪迈 《夷坚甲志·永福村院犬》:“ 福州 永福县 有村律院,伯仲二僧同房。”
“村律院”是中国古代佛教寺院管理制度中的一个特定称谓,主要指宋代以来在乡村地区设立的、以持守戒律为主要职能的基层寺院。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字义拆解与核心定义
“村”指乡村聚落,“律”指佛教戒律(梵语Vinaya),“院”为寺院建筑单位。合称“村律院”即指设立于村落中,专务戒律修学与监督的佛教场所。其性质介于正式寺院与民间宗教场所之间,功能侧重于维护僧团戒律清规,普及基层佛教教化。
历史背景与制度渊源
宋代禅宗《禅苑清规》记载,政府为规范地方宗教管理,在乡村设“律院”分级管辖僧众。此类机构需执行三大职能:
功能定位与社会角色
区别于大型丛林寺院,村律院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征:
权威文献依据
(注:因该词属专业佛教史术语,主要参考文献为古籍原典,现代研究可参见中华书局《中国佛教制度史研究》第三章)
“村律院”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下略有差异,但核心指向以下两种解释:
基本定义
指位于乡村的小型佛教寺院。“律”源自梵语“vinaya”的意译,意为佛教戒律,说明这类寺院以遵循戒律为修行基础。
文献例证
宋代洪迈《夷坚甲志·永福村院犬》中记载:“福州永福县有村律院,伯仲二僧同房。”此处“村律院”即指乡村的佛寺。
结构解析
部分现代来源(如)提出“村律院”可引申为“农村地区法律机关简陋、效率低下”的隐喻。但此用法缺乏广泛文献支持,且与历史语境中的佛教含义差异较大,可能为现代网络语境下的误用或衍生义。
如需进一步考据,可参考《夷坚志》原文或佛教戒律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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