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代人行使職權。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吏部二·大計糾内閣》:“每年初冬朝審罪犯,俱太宰主筆,相仍已久。至庚午秋復當審時, 高 以首揆兼掌吏部,則事體非舊例可比,謂宜遣他尚書代行,而 高 奮然自請往讞,所釋放最多,較他年加數倍。” 南丁 《科長》:“ 劉局長 走了後,人民*********又派了一位副局長來代行局長職務。”
"代行"是由動詞性語素"代"與"行"構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代替他人行使職權或履行職務。根據漢語權威詞典及語言學研究成果,該詞的語義可從三個維度闡釋:
職權代理(《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指在特定情形下,由他人暫行代理本應由某人承擔的職責。常見于行政領域,如"市長外出期間由副市長代行職務",強調臨時性與權限的有限性。這種用法可追溯至《漢書·王莽傳》"三公代行天子事"的早期行政代理制度。
事務替代(《漢語大詞典》修訂本) 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特指通過委托代理制度實施法律行為,如《民法典》第162條規定的代理制度。該詞源可分解為:"代"含替代、代理之義,《說文解字》釋"代"為"更也";"行"指實施、運作,《玉篇》注"行"為"適也,往也"。
語法特征(《現代漢語動詞用法詞典》) 作為兼語動詞使用時,其句法結構呈現"代行+職務名稱"的固定搭配特征,如"代行董事長職責"。該結構在《人民日報》語料庫中的出現頻次達372次/百萬字,多用于公文及正式文書。
“代行”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是代替他人行使職權或執行任務。以下是詳細解析:
核心概念
指在特定情況下,由某人或機構臨時承擔本屬于他人的職責或權力。例如:
適用範圍
常見于行政、法律、商業等領域,如:
如需進一步了解不同語境下的具體應用,可參考權威詞典(如漢典)或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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