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他的晚輩直系血親繼承他所應得的那份遺産。在中國,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他的父或母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
代位繼承的法律釋義
代位繼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中規定的一項特殊繼承制度。其核心含義是指:當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該已死亡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替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産的法律制度。
核心要素解析:
觸發條件:代位繼承的發生必須具備一個前提條件——被繼承人的子女(即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這裡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子女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産分割前死亡,則發生轉繼承而非代位繼承。
代位人資格:有權代位繼承的主體僅限于先死亡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這通常包括:
繼承份額:代位繼承人隻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即被代位人)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如果代位繼承人有數人,他們共同繼承其父或母應得的份額,一般按人數平均分配該份額。
適用範圍:代位繼承僅適用于法定繼承。如果被繼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則遺産分配應按照遺囑執行,不適用代位繼承。代位繼承隻在法定繼承的情形下發揮作用。
性質與目的:代位繼承并非代位繼承人基于自己的繼承權直接繼承,而是代替其已故父或母的地位和順序來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産。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被繼承人晚輩直系血親的繼承利益,避免因父或母的早亡而喪失其本應獲得的繼承權,體現了法律對家庭血脈延續和遺産向下流轉的保障。
法律依據: 代位繼承制度的具體規定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
參考來源:
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中的特殊制度,指在被繼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其直系晚輩血親代替繼承的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其核心在于替代繼承順序。例如: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A(祖父)去世時,其子B已先死亡,則B的子女C(孫子女)可代位繼承A的遺産,但僅能獲得B原本應得的份額。
以上内容綜合自《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實際案例中需結合具體法律關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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