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take disciplinary action against;punish;punishment]
(2) 對違反法律或犯錯誤的人按情節輕重處罰
免予處分
(3) 處理;處置
處分適兄意,那得吾自專!——漢樂府《孔雀東南飛》
處分封疆大事
(1).處理;處置。《玉台新詠·古詩<為焦仲卿妻作>》:“處分適兄意,那得自任專。” 唐 元結 《奏免科率狀》:“容其見在百姓,産業稍成,逃亡歸復,似可存活,即請依常例處分。”《金6*瓶6*梅詞話》第四九回:“ 宋禦史 道:‘年兄還坐坐,學生還欲到察院中處分些公事。’” 姚雪垠 《李自成》第二卷第四十章:“ 李信 轉向 紅娘子 說:‘你回老營去睡一會兒吧。我馬上把家務事處分一下,準備好明天早飯後率領人馬起程。’”
(2).調度;指揮。《晉書·王敦傳》:“既而 侃 為 弢 将 杜曾 所敗, 敦 以處分失所,自貶為廣武将軍,帝不許。”《魏書·崔玄伯傳》:“ 表 等諸軍,不為不足,但失於處分,故使小盜假息耳。” 唐 李德裕 《驅逐回鹘事宜狀》:“若如此可行,即 幽州 兵馬,望且令於本界屯集,待候處分。”
(3).吩咐。 南朝 宋 劉義慶 《世說新語·尤悔》:“﹝ 謝安 ﹞曾送兄征西6*葬,還,日莫雨駛,小人皆醉,不可處分,公乃於車中手取車柱撞馭人,聲色甚厲。” 宋 楊萬裡 《晚興》詩:“處分新霜且留菊,辟差寒日早開梅。” 元 鄭廷玉 《後庭花》第一折:“我奉着廉訪夫人處分,留不到一更将盡,則登時将你來送了三魂。”
(4).決定。《晉書·王彪之傳》:“及 簡文 崩,羣臣疑惑,未敢立嗣。或雲,宜當須大司馬處分。”《新唐書·南蠻傳上·南诏》:“有内算官,代王裁處;外算官,記王所處分,以付六曹。”《二刻拍案驚奇》卷十七:“大人雖如此説,甥女豈肯心伏?必得 聞舍人 自來説明,方好處分。”
(5).指決策,措施。《南史·劉穆之傳》:“從平 建鄴 ,諸大處分,皆倉卒立定,并 穆之 所建。” 宋 葉適 《通直郎緻仕總幹黃公行狀》:“時國有大喪,内禪甫定,諸處分尚多草創,人心憂恐。”
(6).改革。《晉書·劉頌傳》:“将士武吏,戍守 江 表,或給京城運漕,父南子北,室家分離,鹹更不寧。又不習水土,運役勤瘁,并有死亡之患,勢不可久。此宜大見處分,以副人望。”
(7).謂舉事。《南史·魯爽傳》:“ 孝建 元年二月, 義宣 與 爽 謀反,報秋當同舉。 爽 狂酒乖謬,即日便起兵…… 義宣 、 質 聞 爽 已處分,便狼狽同反。”
(8).處罰;懲罰。 宋 蘇舜欽 《乞用劉石子弟》:“臣近到闕,聞 黃德和 以退軍及妄奏 劉平 、 石元孫 叛逆,朝廷已從軍法處分。”《儒林外史》第二十回:“ 潘三哥 的這些事,便是我做地方官,我也是要訪拿他的。如今倒反走進監去看他,難道説朝廷處分的他不是?” 洪深 《青龍潭》第二幕:“現在寬限到八月一日。再不造起,縣長要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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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是現代漢語常用多義詞,主要包含以下兩個義項:
一、動詞性用法 表示對事務或問題的處理安排,常見于行政與司法領域。例如:"公司董事會将處分閑置資産"。《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解釋為"對事物或問題作出處理決定" 。該用法可追溯至南北朝時期,《樂府詩集·木蘭詩》載"處分適兄意",即展現事務安排的語義特征。
二、名詞性用法 特指因違反規定而給予的懲戒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2020年實施)第三條定義,指"對違法公職人員給予的紀律懲戒"。例如:"學生因考試作弊受到記過處分"。《漢語大詞典》收錄此義項時強調其"具有法定約束力的否定性評價"特征 。
詞義演變方面,據《古漢語常用字字典》考證,該詞漢代已具"處置、處理"本義,唐代衍生出"處罰"義項。現代法律體系中的"處分"概念,在《民法典》第179條中被細化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具體責任形式 ,形成兼具程式性與結果性的複合語義結構。
“處分”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和適用範圍在不同領域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根據不同領域,處分可分為以下幾類:
行政處分
黨紀處分
法律處分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案例,可查閱《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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