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羞恥而歸于正。語本《論語·為政》:“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邢昺 疏:“民有愧恥而不犯禮且能自脩而歸正也。” 唐 張九齡 《故襄州刺史靳公遺愛銘序》:“夫然後人斯恥格,庭少諍訟。”《舊唐書·文苑傳下·劉蕡》:“且進人以行,則枝葉安有難别乎?防下以禮,則恥格安有不形乎?”《續資治通鑒·宋真宗鹹平二年》:“當今四海之廣,而刑奏止息,逮乎逾月,足彰恥格之化。”
"恥格"是一個源自儒家經典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人因具備羞恥之心而能自覺約束行為、歸于正道。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工具書和典籍的詳細解釋:
一、分字釋義
《說文解字》釋為“辱也”,指因過失或不當行為産生的羞愧感。《漢語大詞典》引申為“以……為羞恥”,強調道德層面的自我約束力(參見《漢語大詞典》第8卷)。
《爾雅·釋诂》注“格,至也”,朱熹《四書章句集注》解為“正”,引申為規範、法度(參見朱熹《論語集注》)。
二、合義解析
“恥格”典出《論語·為政》:
“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本義:通過道德教化使人産生羞恥心(恥),從而主動匡正行為(格),達到自我規範的狀态。
引申義:
- 道德自律:羞恥心驅動下的自覺守禮(《十三經注疏·論語注疏》)。
- 行為矯正:由内在良知引導的外在規範(程頤《河南程氏遺書》卷十八)。
三、文化内涵
在儒家倫理中,“恥格”是“禮治”的核心目标,區别于法律強制。如顧炎武《日知錄》強調:“恥之于人大矣!不恥惡衣惡食,而恥匹夫匹婦不被其澤”,凸顯羞恥心對社會治理的基礎作用(參見《日知錄·廉恥》)。
權威參考文獻
“恥格”是一個源自儒家經典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是“知羞恥而歸于正道”,主要體現道德教化對人行為的約束作用。以下為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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