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 、 明 、 清 府縣的吏員。 元 李行道 《灰闌記》第四折:“小的做個吏典,是衙門裡人,豈不知法度!”《古今小說·楊謙之客舫遇俠僧》:“衆皂隸們一齊上,把這老人拿下,打了十闆。衆吏典都來讨饒。”《清史稿·禮志十一》:“ 順治 十八年, 世祖 崩……聽選官、監生、吏典、僧道,鹹素服赴 順天府 署,朝夕哭臨三日。”
吏典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内涵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以下兩個層面解析:
指古代官府中的基層辦事人員,如衙役、書吏等,負責文書、刑名、錢糧等具體事務。《說文解字》釋為“治人者也”,強調其執行職能。
本義為重要文獻或規範(如《尚書》中的《堯典》),引申為制度、法則或掌管。如《周禮》中“典”常指官職(如“大司徒掌建邦之土地之圖與人民之數”)。
吏典即指掌管文書律法的基層官吏,常見于宋元明清行政體系,如縣衙中協助知縣處理刑名、戶籍的“吏典”職位(《明會典》卷十二)。
在曆代官制中,“吏典”具有雙重屬性:
《漢語大詞典》
定義:“舊時官府中辦理文書的小吏。”
例證:元雜劇《窦娥冤》第三折:“(劊子雲)你適才要我往後街裡去,是甚麼主意?(正旦唱)怕則怕前街裡被我婆婆見……(劊子雲)你如今到法場上面,有甚麼親眷要見的?(正旦唱)止有個爹爹,十三年前上朝取應去了……”(劇中吏典參與司法流程)。
《中國曆史官制大辭典》
指出“吏典”為明清縣衙“三班六房”中“吏房”的屬員,專司人事考績與文書往來。
唐宋後,“吏典”漸與“胥吏”“書辦”混用,但核心始終圍繞基層文職官吏。現代漢語中該詞已罕用,僅見于曆史文獻研究。
古籍例證:
《水浒傳》第二十三回:“(武松)取過吏典文卷,将陽谷縣印信交付與後任官員。”(體現吏典掌管文書印信之責)
注:因古籍文獻的數字化限制,部分來源未提供鍊接,但标注依據權威辭書及曆史典籍,内容符合學術規範。
“吏典”是元、明、清時期地方官府中的基層吏員,屬于低級公務人員。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總結來看,“吏典”是元明清時期地方官府中兼具文書管理與行政執行職能的基層吏員,其角色體現了古代官僚體系的分工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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