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nant farmers] 租種别人田地的人;佃戶
(1).雇農;佃戶。《晉書·外戚傳·王恂》:“又 太原 諸部亦以 匈奴 胡 人為田客,多者數千。”《宋史·王罕傳》:“吾屬皆有田客,欲給以兵,使相保聚。”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二編第二章第三節:“雇農--貧民受雇耕主人的田地,稱為雇耕或田客。”
(2).鼓子花的别名。 宋 姚寬 《西溪叢語》卷上:“昔 張敏叔 有十客圖,忘其名,予長兄 伯聲 ,嘗得三十客,牡丹為貴客,梅為清客……皷子花為田客。”
田客是漢語中對古代租種地主土地的佃農的稱謂,屬于封建農業生産關系中的重要群體。其具體含義及曆史背景如下:
指代佃農階層
“田客”特指封建社會中沒有土地所有權,依靠租種地主(“田主”)土地為生的農民群體。他們需向地主繳納實物地租(如糧食)或勞役地租,形成依附關系。這一概念在漢代文獻中已有明确記載,如《漢書·食貨志》提及的租佃模式中,田客需“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繳納收成的50%作為地租)。
田客制度在漢代趨于成熟,其身份介于自由民與農奴之間。部分田客需承擔地主家庭的勞役,甚至存在世代依附的“徒附”現象(《後漢書·仲長統傳》載“豪人之室,田客滿野”)。
至魏晉南北朝,田客常與“佃客”“部曲”混稱,法律上被列為地主的私屬人口。官府通過“給客制度”承認地主占有田客的特權,如東晉規定官員可合法占有佃客(《隋書·食貨志》)。
唐代推行均田制後,田客數量減少,但宋元明清時期租佃關系再度普遍化,“田客”一詞仍散見于方志及契約文書,如清代徽州土地租約中“田客”需“按時納租,不得拖欠”。
“田客”在文學作品中常象征農民的艱辛,如白居易《觀刈麥》“家田輸稅盡,拾此充饑腸”暗含田客的賦稅壓力。現代漢語中該詞已罕用,僅見于曆史研究或特定方言。
權威參考資料:
“田客”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含義如下:
指租種他人田地的農民,即佃戶或雇農。古代文獻中常用來描述依附于地主、以耕種為生的群體,例如:
總結來說,“田客”核心指代佃農,兼具曆史經濟角色與植物别稱的雙重含義。如需更詳細文獻例證,可參考《晉書》《宋史》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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