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革除官職。 宋 沉括 《夢溪筆談·異事》:“﹝ 周琮 ﹞為三司使,亦以罪去; 李奉世 繼為之,而 奉世 又謫。皆不緣三司職事,悉以他坐褫削。” 宋 陸遊 《老學庵筆記》卷八:“ 靖康 間 俞 停廢, 棟 猶以武功大夫為 浙東 副總管,遂終其身,不復褫削。”
“褫削”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褫”和“削”兩個語素構成。從詞義角度分析,“褫”本義為剝奪、革除,如《說文解字》釋“褫,奪衣也”,後引申為對官職、權利等的強制性剝奪;“削”則指削減、去除,如《廣雅》注“削,除也”。兩字組合後,“褫削”特指通過官方或權威程式對某人職位、榮譽或權益的正式剝奪行為,常見于法律、行政文書或曆史文獻中。
該詞屬書面語,多用于正式場合。例如:“因貪污受賄,官員遭褫削公職”(示例引自《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商務印書館,2014)。在古漢語中,“褫削”亦見于《宋史·職官志》記載的官吏懲處制度。當代《漢語大詞典》(第2版,上海辭書出版社,2021)将其釋義為“依法剝奪職位或權利”,強調其法定性和強制性特征。
“褫削”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chǐ xuē,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解釋如下:
指剝奪或削弱某人的權利、地位或財産,尤其強調通過官方或法律手段革除官職、身份等權益。這一詞語多用于古代語境或正式文獻中。
“褫削”是一個具有曆史色彩的詞語,常用于描述古代對官員或罪犯的嚴厲處置,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夢溪筆談》《老學庵筆記》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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