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arbour stolen goods] 窩藏、轉移非法取得的錢財
有人告他窩贓
藏匿贓物。《古今小說·宋四公大鬧禁魂張》:“小的祖遺財物,并非做賊窩臟。”《二刻拍案驚奇》卷一:“我當堂再審時,叫他口裡扳着 蘇州 洞庭山 某寺,是他窩贜之所,我便不加刑罰了。”
“窩贓”是一個法律術語,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仍為其藏匿、轉移或提供隱蔽場所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窩贓的核心是“明知”,即行為人必須清楚所涉及的財物屬于犯罪所得。例如,若某人無意中保管了贓物且不知情,則不構成此罪。其行為方式包括: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窩贓行為被歸類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準如下:
若行為人與犯罪者事前通謀(如約定事後幫忙藏匿贓物),則可能被認定為共同犯罪,按主犯涉及的罪名(如盜竊、搶劫)定罪處罰。
提到,有人因将搶劫所得的戒指送給女友,導緻女友以窩贓罪被刑拘。這體現了司法實踐中對“明知”要素的嚴格認定。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或相關司法解釋。
《窩贓》是一個成語,意思是指賊窩或盜賊聚集地。形容賊匪為非作歹之處。
《窩贓》的拆分部首是穴和貝,拼音為xué,bèi。它的總筆畫數為11畫。
《窩贓》原本是《封神演義》中的一句話:“将軍押赴戴安兜,慎勿失之窩贓。”後來成為習語,用來形容盜賊的行為和賊窩的存在。
繁體字為「窩贓」。
古時候,“窩贓”并沒有現代漢字的寫法,使用的是古漢字形式。具體寫法可以在古籍中找到。
1. 匪徒們聚集在山中建立了一個窩贓,以免被警方發現。
2. 近年來,警方加大了打擊賊窩和窩贓的力度。
窩贓賊、窩贓窩、窩贓理由、窩贓案件、揭露窩贓。
賊窩、窩藏、溪洞、烏合之衆
正義之地、公堂、鐵窗、正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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