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arbour stolen goods] 窩藏、轉移非法取得的錢財
有人告他窩贓
藏匿贓物。《古今小說·宋四公大鬧禁魂張》:“小的祖遺財物,并非做賊窩臟。”《二刻拍案驚奇》卷一:“我當堂再審時,叫他口裡扳着 蘇州 洞庭山 某寺,是他窩贜之所,我便不加刑罰了。”
窩贓(wō zāng)是一個漢語動詞,指故意藏匿、轉移或代為保管他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財物。該詞具有明确的法律和道德貶義色彩,常見于刑事犯罪語境。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法律内涵及用法示例展開說明: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
窩贓指“藏匿或轉移贓款、贓物”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兩點: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20年修訂版)
在刑法術語中,“窩贓”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具體行為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構成刑事犯罪。
關鍵要件包括:
- 明知屬性:必須确知財物系犯罪所得;
- 行為方式:包括藏匿(如隱藏于住所)、轉移(改變贓物位置)、加工(改變贓物形态)等;
- 法律責任:情節嚴重者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警方破獲盜竊團夥後,發現村民王某為其窩贓,将贓物藏于地窖中。”
“被告人李某因窩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術語 | 區别點 |
---|---|
窩贓 | 僅針對贓物的藏匿行為 |
銷贓 | 指銷售或變賣贓物 |
包庇罪 | 涵蓋藏匿犯罪嫌疑人或毀滅證據等 |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2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2020年修正版。
(注:因法律條文與詞典内容無直接可公開訪問的穩定鍊接,此處僅标注文獻名稱。如需線上查閱,建議通過中國政府網“法律法規數據庫”或商務印書館官網核實。)
“窩贓”是一個法律術語,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仍為其藏匿、轉移或提供隱蔽場所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窩贓的核心是“明知”,即行為人必須清楚所涉及的財物屬于犯罪所得。例如,若某人無意中保管了贓物且不知情,則不構成此罪。其行為方式包括: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窩贓行為被歸類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準如下:
若行為人與犯罪者事前通謀(如約定事後幫忙藏匿贓物),則可能被認定為共同犯罪,按主犯涉及的罪名(如盜竊、搶劫)定罪處罰。
提到,有人因将搶劫所得的戒指送給女友,導緻女友以窩贓罪被刑拘。這體現了司法實踐中對“明知”要素的嚴格認定。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或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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