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抽取厘金。《清會典事例·戶部·直省厘局》:“﹝ 鹹豐 ﹞九年奏準, 山東省 在 登 、 萊 、 青 三府屬海口,舉辦抽釐。” 清 薛福成 《籌洋刍議·利權二》:“厥後天下多故,餉無所出,始創為抽釐之法。”
抽厘是近代中國商業稅收制度中的專業術語,指官府或地方勢力按商品交易金額的一定比例抽取稅金的行為,屬于“厘金”制度的具體實施方式。該詞源自清代鹹豐年間(19世紀中葉),為應對軍費需求而創設,主要針對流通領域的貨物征收,稅率通常為貨物價值的百分之一(即“一厘”),故稱“抽厘”。
從詞義構成看,“抽”指提取、征收,“厘”既指稅率單位(千分之一),也代指稅金本身。其核心特征包括三點:一是以商品交易為征收對象,涵蓋生産、運輸、銷售環節;二是稅率不固定,實際執行中常因地域或貨物種類差異浮動;三是征收主體多元,既有官方機構,也有地方團練等非正式組織。
曆史上,抽厘制度對晚清至民國初期的經濟産生雙重影響。一方面,它成為政府財政的重要來源,緩解了當時的財政危機;另一方面,層層設卡、重複征稅的現象加重了商民負擔,阻礙了商品流通,甚至被學者批評為“病商之政”(參考《清史稿·食貨志》)。該制度直至1931年國民政府推行“裁厘改稅”政策後才被廢止。
“抽厘”是一個曆史經濟術語,主要指清代征收的一種商業稅,具體含義和背景如下:
“抽厘”即抽取厘金,是清代中後期對商品運輸征收的稅種,按貨物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1%)征收。該詞由“抽”(抽取)和“厘”(指稅率單位,1厘=1%)組合而成。
提示:若需了解更詳細的厘金制度演變,可參考《清會典事例·戶部》及薛福成《籌洋刍議》等史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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