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頒布赦令的文告。《魏書·高恭之傳》:“及 尒朱榮 之死也,帝召 道穆 付赦書,令宣於外。” 宋 趙昇 《朝野類要·文書》:“赦書,常制恕刑之命也。”《二刻拍案驚奇》卷十一:“ 滿生 聽得此言,就是九重天上飛下一紙赦書來,怎不滿心歡喜?” 清 丁澎 《風霾行》:“黃麻如飛赦書下,父老涕泣祈昇平。”
赦書是古代帝王頒布的減免罪責或刑罰的正式文書,具有法律效力與政治象征意義。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指免除或減輕刑罰,《說文解字》釋為“置也”,即擱置罪責。在法制中特指君主對已定罪者的寬宥,如《漢書·刑法志》載“赦者,舍之過也”。
指官方文書,《周禮》注“書者,載事于策”,此處引申為記載赦令的法定文件。
由帝王親自籤署或以朝廷名義頒布,需加蓋玉玺生效。唐代赦書需經中書省起草、門下省審核(《唐六典·中書省》),宋代赦書以“德音”為名(《宋史·職官志》)。
包含三部分:
新帝登基、改元、祭祀等重大典禮時頒布,彰顯皇權仁德(《唐大诏令集·貞觀四年赦》)。
緩解嚴刑積弊,如漢文帝赦書廢除肉刑(《史記·孝文本紀》),但過度赦免亦受诟病,蘇轼曾谏“數赦則奸宄得志”(《東坡奏議》)。
當代“特赦令”承襲其制,如2015年紀念抗戰勝利70周年特赦,依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國家主席籤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80條)。
典籍依據
《唐律疏議·名例》:“赦書原罪,皆免刑責。”
《宋會要輯稿·刑法四》:“凡赦書日行五百裡,二日到州,三日到縣。”
馬端臨《文獻通考·刑考》:“赦宥之典,所以蕩滌瑕穢,納于自新。”
參考來源
赦書是古代由國家或君主頒布的正式文書,用于宣布赦免罪犯、減免刑罰或恢複名譽等法律寬宥措施。以下是詳細解釋:
赦書是頒布赦令的官方文告,具有法律效力。其核心功能包括:
赦書既是法律文書,也是政治手段,貫穿于中國古代司法體系。其内容與形式隨朝代更疊演變,但核心目的始終圍繞“寬刑安民”。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曆史細節,可查閱《魏書》《朝野類要》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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