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抽取厘金。《清会典事例·户部·直省厘局》:“﹝ 咸丰 ﹞九年奏准, 山东省 在 登 、 莱 、 青 三府属海口,举办抽釐。” 清 薛福成 《筹洋刍议·利权二》:“厥后天下多故,餉无所出,始创为抽釐之法。”
抽厘是近代中国商业税收制度中的专业术语,指官府或地方势力按商品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抽取税金的行为,属于“厘金”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该词源自清代咸丰年间(19世纪中叶),为应对军费需求而创设,主要针对流通领域的货物征收,税率通常为货物价值的百分之一(即“一厘”),故称“抽厘”。
从词义构成看,“抽”指提取、征收,“厘”既指税率单位(千分之一),也代指税金本身。其核心特征包括三点:一是以商品交易为征收对象,涵盖生产、运输、销售环节;二是税率不固定,实际执行中常因地域或货物种类差异浮动;三是征收主体多元,既有官方机构,也有地方团练等非正式组织。
历史上,抽厘制度对晚清至民国初期的经济产生双重影响。一方面,它成为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缓解了当时的财政危机;另一方面,层层设卡、重复征税的现象加重了商民负担,阻碍了商品流通,甚至被学者批评为“病商之政”(参考《清史稿·食货志》)。该制度直至1931年国民政府推行“裁厘改税”政策后才被废止。
“抽厘”是一个历史经济术语,主要指清代征收的一种商业税,具体含义和背景如下:
“抽厘”即抽取厘金,是清代中后期对商品运输征收的税种,按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1%)征收。该词由“抽”(抽取)和“厘”(指税率单位,1厘=1%)组合而成。
提示:若需了解更详细的厘金制度演变,可参考《清会典事例·户部》及薛福成《筹洋刍议》等史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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