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鞭子。亦用作比喻。《國語·吳語》:“君王不以鞭箠使之,而辱軍士使寇令焉。” 漢 劉向 《說苑·談叢》:“騏驥日馳千裡,鞭箠不去其背。” 歐榘甲 《新廣東》五:“鄙人雖淺陋,願執鞭箠為馬前卒。” 何其芳 《一個平常的故事》:“讓我的歌唱變成鞭箠。”
(2).鞭打。《東觀漢記·和熹鄧皇後傳》:“宮人盜者,即時首服,不加鞭箠,不敢隱情。”《太平廣記》卷四八6*九引 唐 無名氏《冥音錄》:“幼時,每教其藝,小有所未至,其母輒加鞭箠,終莫究其玅。”《二刻拍案驚奇》卷八:“明日主人尋究,定遭鞭箠。” 劉師培 《悲佃篇》:“若輸稅逾期,則鞭箠之慘,無異于公庭。”
(3).比喻督促、勉勵。 梁啟超 《中國積弱溯源論》第一節:“但使有一姓能箝制我而鞭箠我者,我即從而崇拜之擁護之。”
(4).征服,控制。 清 姚鼐 《書<貨殖傳>後》:“方 秦始皇 統一區夏,鞭箠夷蠻,雄略震乎當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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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棰(也作“鞭捶”)是漢語中一個具有雙重含義的複合詞,既可指具體的刑具與動作,也蘊含抽象的懲戒之意。其釋義及權威來源如下:
“鞭”
指古代用皮革制成的抽打工具。《說文解字》釋:“鞭,驅也。” 本義為驅使牲畜的器具,後引申為刑具(如《漢書·刑法志》“鞭撲不可弛于家”)。
來源:許慎《說文解字》卷三下。
“棰”(同“捶”)
原意為木棍,《說文》載:“棰,擊馬也。” 後泛指棍棒類擊打工具(如《莊子·天下》“一尺之棰,日取其半”)。
來源:許慎《說文解字》卷六上。
鞭棰的核心含義為:
名詞義:指鞭子與棍棒的合稱,泛指刑具。
例:《後漢書·列女傳》:“義不受辱,以鞭棰自裁。”
來源:範晔《後漢書》卷八十四。
動詞義:用鞭、棍抽打,引申為嚴厲懲戒或驅使。
例:王安石《寓言》詩:“鞭棰四海接,暴斂無時休。”
來源:王安石《臨川先生文集》卷十。
《漢語大詞典》:
“鞭與棰,皆刑具;亦指以鞭棰擊打。”
來源: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第12卷,第125頁。
《辭源》:
“鞭和棰,均為杖擊之具……引申為刑罰或奴役。”
來源:商務印書館《辭源》(修訂本)第三冊,第2440頁。
來源:王力《古代漢語》第四冊,中華書局,1999年。
來源: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原君》。
“鞭棰”由兩種擊打工具合成,本義為刑具及抽打動作,後擴展至象征強權壓迫,其釋義在曆代經典及權威辭書中均有明确記載。
“鞭棰”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四個層面解析,結合古籍及現代文獻用例說明:
本義與比喻
指“鞭子”,常引申為比喻性工具。例如《國語·吳語》中“鞭箠使之”以鞭子象征驅使手段;近代歐榘甲《新廣東》用“執鞭箠為馬前卒”表達追隨者的謙稱。
動作層面:鞭打
直接表示用鞭子抽打的行為。如《東觀漢記》記載“不加鞭箠”描述對宮人的懲罰方式,《太平廣記》亦有用例說明體罰場景。
抽象含義:督促與勉勵
比喻精神層面的激勵,如梁啟超在《中國積弱溯源論》中批判盲目服從時提到“鉗制我而鞭箠我者”,暗含思想控制的意味。
引申義:征服與控制
強調通過強力手段實現支配,如《說苑·談叢》以“鞭箠不去其背”暗喻對人才的控制,現代作家何其芳則用“讓歌唱變成鞭箠”表達對社會的批判性影響。
需注意該詞在古籍中多寫作“鞭箠”(“箠”同“棰”),現代語境下使用頻率較低,常見于文學或曆史文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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