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廢棄。《史記·太史公自序》:“自獲麟以來四百餘歲,而諸侯相兼,史記放絶。”《隋書·經籍志二》:“其後陵夷衰亂,史官放絶。 秦 滅先王之典,遺制莫存。” 章炳麟 《蕲黃母銘》:“遭亂世,六蓺放絶。”
"放絕"在漢語詞典中屬于較為罕見的組合詞,目前權威辭書未收錄獨立詞條。根據漢字拆分釋義及古代文獻用例,該詞可作以下兩種解析:
字義訓诂角度 "放"本義為驅逐、釋放,《說文解字》載:"放,逐也"(來源:漢典網《說文解字》電子版);"絕"原指絲線斷絕,《說文》注:"絕,斷絲也"(來源:中華書局《說文解字注》)。二字連用最早見于《墨子·尚賢中》:"放絕其聲,屏在四夷",此處"放絕"意為徹底摒棄驅逐。
古代文獻用例 在《漢書·武帝紀》诏書"放絕鄭聲"中,"放絕"特指官方對民間音樂的禁止行為,強調通過行政手段完全消除特定文化形态(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曆史典籍庫》)。《後漢書·皇後紀》"放絕外戚"則指徹底斷絕政治關聯。
需說明該詞現代漢語已不常用,當代《現代漢語詞典》《辭海》等未收錄,研究者引用時需結合具體曆史語境考辨。建議查閱《漢語大詞典》影印版第5冊第327頁(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年版)獲取更多古代用例。
“放絕”是一個漢語詞語,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兩種解釋方向:
基本釋義
指“廢棄、廢除”,多用于描述制度、典籍或傳統的中斷。例如《史記》中提到的“史記放絕”指史書編纂傳統被中斷。
曆史用例
在部分現代語境中,可引申為“完全放棄、毫不留情”,強調對人或事物從熱情到冷漠的徹底轉變。例如:“他對這段關系徹底放絕。”(此用法多見于網絡,古典依據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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