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曲法審訊無罪之人。《元典章·刑部十六·違枉》:“上下官司将 鄧阿雇 枉勘枷禁五年,實為冤枉。”
"枉勘"是漢語中一個較為專業的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指司法過程中對案件事實的錯誤核查或帶有偏見的審查。根據《漢語大詞典》和《法律術語大典》的解釋,該詞可拆解為以下兩層内涵:
一、構詞解析 "枉"本義為彎曲,引申為違背公正、歪曲事實,《說文解字》釋作"曲也";"勘"指審驗核查,《玉篇》注解為"覆定也"。二字組合形成"以不正當手段核查案情"的動賓結構。
二、司法語境應用 在司法實踐中特指兩種情形:
該詞常出現在古代判牍文獻與現代法律文書中,例如《刑案彙覽·卷七》記載:"縣官枉勘田界,緻生械鬥",即指官吏錯誤丈量土地引發的群體事件。當代法律文書中多用于申訴狀的事實陳述部分,如"原審枉勘現場痕迹"等專業表述。
“枉勘”是一個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指曲解法律、濫用職權審訊無罪之人,尤其強調司法過程中不公正的裁決行為。
法律語境
源自元代法律文獻《元典章·刑部十六·違枉》,記載了“鄧阿雇被枉勘枷禁五年”的案例,描述官吏通過違法手段對無辜者進行審訊和定罪的過程。
詞義分解
多用于古代司法批判或現代對司法不公的比喻,例如:“此案存在枉勘嫌疑,需重新審理。”
相關權威文獻可參考《元典章》及漢典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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