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僭越等級名分。《荀子·性惡》:“然則從人之性,順人之情,必出於争奪,合於犯分亂理而歸於暴。”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宮闱·修女戒》:“至於嬪嬙之屬,不過備職事,侍巾櫛,若寵之太過,以驕恣犯分……鮮有不為禍亂者。”《續資治通鑒·元順帝至正九年》:“設帳房于禦幄之後,無君臣之分;又恃以提調 寧徽寺 為名,出入 托果斯皇後 宮,犯分之罪尤大。”
"犯分"是古漢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觸犯本分或逾越界限,強調對既定規則、身份或權限的違背。以下從權威辭書角度分項詳解:
本義:僭越本分
指行為超出自身身份、職責或禮法規定的範圍。
《漢語大詞典》 釋為:"違犯應守的規矩本分"。如《荀子·性惡》:"然則從人之性,順人之情,必出于争奪,合于犯分亂理,而歸于暴。" 此處的"犯分"即指破壞社會等級秩序的行為。
引申義:侵犯界限
"分"(fèn)古義指職分、權界,"犯分"引申為侵犯他人權限或領域。
《辭源》 注:"分,職分;犯分謂逾越職守"。如《韓非子·難一》中批評臣子越權行事即為"犯分"實例。
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強調:"分,謂尊卑之限",為"犯分"的倫理内涵提供字源依據。
《朱子語類》卷十三:"君臣父子,定位不易,事之常也;君令臣行,父傳子繼,道之經也。若逾越犯分,即為悖理。" 此例凸顯儒家對等級秩序的維護。
《唐律疏議·戶婚》:"諸占田過限者,一畝笞十",疏議釋其法理為"防犯分無厭",表明法律對土地權界的嚴格保護。
現代漢語中,"犯分"的使用頻率降低,但仍在史學、哲學研究中保留古義。《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将其标注為書面語詞,釋義為"違犯本分",例證取自《荀子》。需注意其與"犯規""越權"等現代詞的語義關聯及差異。
(注:因古籍原始文獻無直接網絡鍊接,以上來源标注紙質權威出版物;部分文獻可通過"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ctext.org)等平台驗證原文。)
“犯分”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僭越等級名分,主要涉及對既定社會秩序或倫理規範的逾越。以下從不同角度綜合解析:
“犯分”屬于具有曆史色彩的書面用語,理解時應結合具體語境,重點關注其對等級秩序的破壞性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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