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杻械。 清 劉衡 《讀律心得》卷三:“遞解人犯,除原有杻鐐照舊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鐐,非法亂打,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枷號兩個月,發煙瘴充軍。”
“杻鐐”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專指古代刑具。《漢語大詞典》記載,“杻”本義為木質手械,形如現代手铐,用于拘束犯人雙手;《說文解字》釋“鐐”為“白金也”,後引申為金屬腳鐐,段玉裁注稱“今之罪人锒铛,其連鎖狀即鐐也”。
從字形構造分析:“杻”屬木部,為形聲字,木表材質,丑表聲符,印證其木質械具屬性;“鐐”屬金部,尞為聲符,金部字多與金屬相關,符合鐵制腳鐐特征。二字組合完整呈現古代“手足俱械”的拘禁方式,如《舊唐書·刑法志》所述“杻、械、鉗、鎖,皆有長短廣狹之制”。
該詞在文學作品中多用于渲染悲怆氛圍,如明代《警世通言》第二十卷“把張三杻鐐監禁,下在牢裡”,通過具體刑具名稱增強叙事真實感。需注意現代漢語中此詞已基本被“手铐腳鐐”取代,僅存于曆史文獻及仿古語境。
“杻鐐”是一個漢語詞彙,其解釋如下:
拼音與結構
讀作niǔ liào,由“杻”(左右結構)和“鐐”(左右結構)組成。
含義
泛指古代枷鎖、鐐铐等刑具,特指束縛手腳的刑具,即“杻械”(腳鐐手铐)。
文獻例證
清代劉衡在《讀律心得》中提到,遞解人犯時若“擅加杻鐐”屬違法行為,說明其作為刑具的用途。
現代應用
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多見于曆史文獻或古典文學,描述古代刑罰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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