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飲酒時掌管酒令的人。 唐 元稹 《黃明府詩序》:“小年曾於 解縣 連月飲酒,予常為觥録事。” 宋 陸遊 《西窗睡起》詩:“夜宴怕逢觥録事,秋山慵伴獵将軍。” 清 餘懷 《闆橋雜記·麗品》:“﹝ 王小大 ﹞又工於酒,糾觥録事無毫髮謬誤。”亦省稱“ 觥録 ”。 清 朱彜尊 《食鲥魚和止淵韻》:“烹時方法按食經,醉後糾彈罷觥録。”
觥録事是中國古代宴飲文化中的特殊職司,最早見于唐代文獻記載。該詞由“觥”“録”“事”三字構成:“觥”指青銅酒器,《說文解字》釋其“兕牛角可以飲者”,後泛指宴席中的罰酒杯;“録事”本為古代官名,南北朝時期演變為宴飲活動中的監察職務。
在具體職能上,觥録事需同時承擔三種責任:其一執掌觥令,監督酒令執行,如《唐語林》載“觥録事糾察不飲者”;其二記錄宴飲過程,整理詩文創作,據《全唐詩》收錄的宴飲詩序可知其文字編纂功能;其三協調賓主關系,宋代《東京夢華錄》記載其“主勸客酬”的禮儀職責。
該職司的選拔标準具有鮮明特征,通常由宴席中德高望重者擔任,需兼具“明察、善書、能飲”三大能力。明代《觞政》特别強調“觥録事須通曉古今酒令,熟稔詩文格律”,其權威性來自參與者公推,而非官職任命。
從文化符號學角度考察,觥録事實際承擔着三重象征:作為禮器執掌者象征宴飲秩序,作為文字記錄者象征文化傳承,作為監察管理者象征道德約束。這種複合型文化角色在《紅樓夢》等古典文學作品中仍有迹可循,如第四十回描寫的“金鴛鴦三宣牙牌令”場景,實質是觥録事制度的文學化再現。
“觥録事”是一個古代漢語詞語,主要用于描述酒宴中負責監督酒令執行的角色。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指在飲酒時掌管酒令的人,負責監督酒令的執行、記錄罰酒情況,确保宴飲秩序。唐代元稹《黃明府詩序》中提到“予常為觥録事”,說明這一角色在文人雅集中較為常見。
字義分解
曆史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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