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頒發賜予。 清 顧炎武 《讀<隋書>》:“平 陳 凱旋,因行慶賞,自門外夾道列布帛之積,達於南郭,以次頒給。” 清 富察敦崇 《燕京歲時記·賜冰》:“京師自暑伏日起至立秋日止,各衙門例有賜冰。屆時由工部頒給冰票,自行領取,多寡不同,各有等差。”參見“ 頒發 ”。
頒給在現代漢語中屬于較書面化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上級或官方将物品、榮譽、權利等授予下級或特定對象,強調自上而下、正式且有權威性的給予行為。具體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本義為“分賜”“分發”。《說文解字》釋為“分也”,引申為官方公開授予,如“頒布”“頒獎”。
意為“供應”“交付”,強調動作的完成性。
二字組合後,“頒給”強化了權威主體主動授予并完成交付的雙重含義。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及《古代漢語詞典》:
動詞,指官方或上級機構向個人或群體發放(錢物、證件、獎勵等)。
例:政府向受災群衆頒給救濟物資;學校為優秀學生頒給獎學金。
“頒給”一詞源自古漢語,常見于官方文書:
《周禮·天官·大宰》載“頒其賄于受用之府”,指分配財物;宋代法令中“頒給印信”指授予官方憑證。
多用于正式場合,如政策文件、榮譽授予(如“頒給勳章”),口語中常被“頒發”“發放”替代。
明确收錄“頒給”詞條,定義其動詞屬性及使用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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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明史·職官志》“頒給诰敕”等例證,強調其官方授予特性。
釋“頒”為“賞賜”,“給”為“供給”,組合體現權威分配行為。
在當代語境中,“頒給”適用于:
需注意,日常交流中更常用“頒發”“發放”“授予”等替代詞。
“頒給”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頒給”指頒發賜予,通常用于表示将獎品、榮譽、證書等授予他人,以表達認可或獎勵。例如在官方儀式中頒發獎項,或機構授予個人資格認證等場景。
該詞在古籍中早有記載:
近義詞包括“頒發”“授予”,反義詞如“剝奪”“收回”。其英文可譯為“conferment”或“award”。
除字面意義外,該詞也可用于比喻,如“将愛比作諾貝爾獎頒給某人”的浪漫表達。
“頒給”強調權威機構或正式場合下的授予行為,兼具曆史厚重感與現代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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