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come out in defense of;defend;justify]
(2) 站在某一方,提出理由或事實為其辯解
他作冗長的演說為自己的意見辯護
(3) 在法庭上否定原告申訴的正确性
出庭辯護
(1).謂能治事管理。《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什一行而頌聲作矣” 漢 何休 注:“一裡八十戶……選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辯護伉健者為裡正。”一說,辯,當作“辨”。 清 阮元 校勘記:“按辯常作辨。辨即今人所用之辦事。辨護,謂能幹辦護衞也。”
(2).為維護自己或别人的利益而辯解。 魯迅 《華蓋集·忽然想到(四)》:“古人做過的事,無論什麼,今人也都會做出來。而辯護古人,也就是辯護自己。” 冰心 《我們太太的客廳》:“我們的太太在客人前極口替她揄揚,辯護,說她自然,豪爽,她自有她真正的美!” 巴金 《春天裡的秋天》十五:“反正她活着有嘴替自己辯護,我卻不能夠從墳裡爬出來說話。”
(3).法律用語。法院審理案件時,被告人和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對控告的事實所作的申辯和解釋。參見“ 辯護人 ”。
辯護是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依法反駁指控、維護合法權益的訴訟活動。其核心在于通過事實和法律依據,提出無罪、罪輕或減輕處罰的論證。以下是具體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權委托辯護人。辯護的法定基礎是控訴的存在,其本質為一種對抗性訴訟職能,旨在平衡控辯雙方力量。
區别于傳統法庭辯論,程式辯護強調對偵查、起訴階段違法行為的對抗,例如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或宣告程式無效,屬于“防禦性辯護”。
辯護需嚴格遵循事實依據和法律規定,不得捏造證據或曲解法律。例如,律師需基于客觀證據提出意見,而非主觀推測。
如需進一步了解辯護程式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及權威法律解讀。
辯護是為自己或他人進行辯解或保護的行為。
辯護的拆分部首為讠(yan2,言旁)和蔔(bu3,蔔旁),共有11個筆畫。
辯護一詞有着千年以上的曆史,源自古代漢語。
辯護的繁體寫法為辯護。
在古時候,辯護的簡化字形式為辨護。
他雇了一位律師來辯護他的無辜。
辯護人(defense attorney),辯護詞(defense argument),辯護材料(defense evidence)等。
近義詞:辯解、抗辯、答辯。
反義詞:控訴、指責、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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