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come out in defense of;defend;justify]
(2) 站在某一方,提出理由或事實為其辯解
他作冗長的演說為自己的意見辯護
(3) 在法庭上否定原告申訴的正确性
出庭辯護
(1).謂能治事管理。《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什一行而頌聲作矣” 漢 何休 注:“一裡八十戶……選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辯護伉健者為裡正。”一說,辯,當作“辨”。 清 阮元 校勘記:“按辯常作辨。辨即今人所用之辦事。辨護,謂能幹辦護衞也。”
(2).為維護自己或别人的利益而辯解。 魯迅 《華蓋集·忽然想到(四)》:“古人做過的事,無論什麼,今人也都會做出來。而辯護古人,也就是辯護自己。” 冰心 《我們太太的客廳》:“我們的太太在客人前極口替她揄揚,辯護,說她自然,豪爽,她自有她真正的美!” 巴金 《春天裡的秋天》十五:“反正她活着有嘴替自己辯護,我卻不能夠從墳裡爬出來說話。”
(3).法律用語。法院審理案件時,被告人和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對控告的事實所作的申辯和解釋。參見“ 辯護人 ”。
辯護在漢語詞典中的核心釋義指為維護某種觀點、立場或行為而申述理由、進行辯解的行為,尤其在法律語境中特指為被告申辯的行為。以下為詳細解析:
申述理由進行辯解
指通過陳述事實或依據,對受質疑的觀點、行為進行解釋與維護。例如在學術讨論中為理論辯護,或在日常交流中澄清誤解。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第89頁。
法律專業術語
特指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或其委托的律師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并提出無罪、罪輕或減輕處罰的訴訟行為。此為現代法律體系的核心權利之一。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明确被告人享有辯護權。
詞源與構成
“辯”強調分辯、申述,“護”意為維護,組合體現“通過申述實現保護”的主動行為。
日常用法示例
如:“他為自己的決策進行了有力辯護”,此處指通過論證維護決策合理性。
在司法實踐中,“辯護”需基于事實與法律依據,涵蓋舉證質證、法律適用辯論、程式合法性審查等環節。例如“刑事辯護”包含: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詞典與法律條文無公開電子版鍊接,來源标注紙質出版物與法規名稱以符合學術引用規範。)
辯護是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依法反駁指控、維護合法權益的訴訟活動。其核心在于通過事實和法律依據,提出無罪、罪輕或減輕處罰的論證。以下是具體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權委托辯護人。辯護的法定基礎是控訴的存在,其本質為一種對抗性訴訟職能,旨在平衡控辯雙方力量。
區别于傳統法庭辯論,程式辯護強調對偵查、起訴階段違法行為的對抗,例如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或宣告程式無效,屬于“防禦性辯護”。
辯護需嚴格遵循事實依據和法律規定,不得捏造證據或曲解法律。例如,律師需基于客觀證據提出意見,而非主觀推測。
如需進一步了解辯護程式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及權威法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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