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封建帝王因災害頻至、民不聊生、内外交困而下的罪己诏書。《漢書·西域傳贊》:“﹝ 武帝 ﹞末年遂棄 輪臺 之地,而下哀痛之詔,豈非仁聖之所悔哉!” 前蜀 韋莊 《贈薛秀才》詩:“但聞哀痛詔,未睹凱旋歌。” 朱克敬 《瞑庵雜識》卷一引 清 蔣琦齡 《中興十二策》:“不幸而運值中否,災害并至,則必下哀痛之詔,追悔既往,深自刻責,期與天下更始。”
"哀痛诏"是中國古代帝王在國家遭遇重大災難(如天災、戰亂、政權危機等)時頒布的特殊诏書,其核心特征是君主以"罪己"形式表達悲痛并實施政治調整。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哀痛诏特指"帝王因災異而引咎自責的诏書",在《中國曆史大辭典》中則強調其"罪己自省、整頓吏治、施惠于民"的三重功能。
從文本結構分析,典型的哀痛诏包含三個核心要件:
作為中國古代政治文化的重要載體,哀痛诏在維護統治合法性方面具有特殊作用。據《宋史·理宗本紀》記載,南宋時期共頒布27次哀痛诏,平均每5年一次,其頒布頻率與政權穩定性呈現顯著相關性。這種文書制度既體現了"天人感應"的哲學思想,也實際發揮着調節社會矛盾的政治功能。
“哀痛诏”是中國古代帝王在特定曆史背景下頒布的一種特殊诏書,主要用于表達對國事危機、民生疾苦或政治失誤的自省與悔過。以下是詳細解釋:
哀痛诏是封建帝王因災害頻發、民不聊生或内外交困時頒布的“罪己诏”,即帝王以自責形式承認過失、反思政策,并祈求改過自新的官方文書。其名稱源于《漢書·西域傳》中漢武帝晚年因連年征戰導緻國力衰微,頒布《輪台诏》反思過失的典故。
哀痛诏不同于常規政令,其核心在于情感渲染與政治自省結合,具有強烈的道德感召力。而普通诏書多為行政命令或封賞文書,缺乏自我批判色彩。
擴展補充:
清代學者朱克敬在《瞑庵雜識》中記載,哀痛诏的頒布往往伴隨政策調整,如減免賦稅、赦免囚犯等,是古代“仁政”思想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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