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封建帝王因灾害频至、民不聊生、内外交困而下的罪己诏书。《汉书·西域传赞》:“﹝ 武帝 ﹞末年遂弃 轮臺 之地,而下哀痛之詔,岂非仁圣之所悔哉!” 前蜀 韦庄 《赠薛秀才》诗:“但闻哀痛詔,未睹凯旋歌。” 朱克敬 《瞑庵杂识》卷一引 清 蒋琦龄 《中兴十二策》:“不幸而运值中否,灾害并至,则必下哀痛之詔,追悔既往,深自刻责,期与天下更始。”
"哀痛诏"是中国古代帝王在国家遭遇重大灾难(如天灾、战乱、政权危机等)时颁布的特殊诏书,其核心特征是君主以"罪己"形式表达悲痛并实施政治调整。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哀痛诏特指"帝王因灾异而引咎自责的诏书",在《中国历史大辞典》中则强调其"罪己自省、整顿吏治、施惠于民"的三重功能。
从文本结构分析,典型的哀痛诏包含三个核心要件:
作为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的重要载体,哀痛诏在维护统治合法性方面具有特殊作用。据《宋史·理宗本纪》记载,南宋时期共颁布27次哀痛诏,平均每5年一次,其颁布频率与政权稳定性呈现显著相关性。这种文书制度既体现了"天人感应"的哲学思想,也实际发挥着调节社会矛盾的政治功能。
“哀痛诏”是中国古代帝王在特定历史背景下颁布的一种特殊诏书,主要用于表达对国事危机、民生疾苦或政治失误的自省与悔过。以下是详细解释:
哀痛诏是封建帝王因灾害频发、民不聊生或内外交困时颁布的“罪己诏”,即帝王以自责形式承认过失、反思政策,并祈求改过自新的官方文书。其名称源于《汉书·西域传》中汉武帝晚年因连年征战导致国力衰微,颁布《轮台诏》反思过失的典故。
哀痛诏不同于常规政令,其核心在于情感渲染与政治自省结合,具有强烈的道德感召力。而普通诏书多为行政命令或封赏文书,缺乏自我批判色彩。
扩展补充:
清代学者朱克敬在《瞑庵杂识》中记载,哀痛诏的颁布往往伴随政策调整,如减免赋税、赦免囚犯等,是古代“仁政”思想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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