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ediate) between two parties] 同居中在雙方中間(說合、調解);在其間
居間調解
亦作“ 居閒 ”。1.指處于雙方之間調解或說合。《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賓客居閒,遂止,俱解。”《初刻拍案驚奇》卷二二:“至于居間説事,買官鬻爵,隻要他一口擔當,事無不成。”《儒林外史》第十五回:“但此事須一居間之人。” 徐遲 《牡丹》:“ 魏紫 略有所知,她有時就給他們居間出力。”
(2).指居間之人。 明 葉憲祖 《鸾媲記·仗俠》:“還須厚賂居間,免使臨期露機。”
(3).在其間。 宋 範成大 《大6*波林》詩:“湖路荒寒又險艱,大千空水我居間。” 宋 葉適 《祭石似之文》:“嗟死生之何常,偶形質之居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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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是漢語中兼具動詞與名詞屬性的複合詞,其核心語義指“處于兩者之間進行協調或連接”。《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在雙方中間調解或說合”,強調其作為中介橋梁的功能屬性。從古漢語源流看,《漢語大詞典》收錄該詞可追溯至漢代典籍,原指物理空間上的中間位置,後引申為第三方介入的行為模式,例如《漢書·王莽傳》中“居間調護”即體現斡旋調解的語境特征。
現代漢語使用中,該詞呈現以下三個語義維度:
權威辭書《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特别指出,該詞在商務及法律領域已形成專業術語體系,使用時需注意與“中介”“經紀”等近義詞的語義邊界區分。
“居間”是一個多維度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居間”指在雙方或多方之間進行調解、協調或說合的行為,強調中間人的調和作用。該詞源于古代漢語,如《史記》中“賓客居閑,遂止,俱解”即體現此意。
在法律語境中,居間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相應報酬(《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例如房産中介即為典型居間服務。
根據《民法典》規定,居間人需如實報告信息,若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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