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判決書。 鄧友梅 《煙壺》四:“都說他的死刑開脫了,可沒見判文。”
"判文"是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語義可拆解為以下三方面:
一、司法文書屬性
特指古代官府審理案件後形成的正式裁決文件。《唐律疏議》中記載,唐代判文需包含"案情陳述、律法援引、裁斷依據"三要素,是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實證材料。現存敦煌文獻中保存有唐代判文殘卷,印證了這類文書的程式化特征。
二、科舉考試文體
作為唐宋科舉"書判拔萃科"的核心考核形式,判文要求考生針對虛構案例撰寫符合律例的裁決文書。《文苑英華》收錄的唐代拟判顯示,這類文章須具備"骈四俪六"的文體特征,注重對仗工整與用典精準,實質是考察應試者的法律素養與文學功底。
三、文學創作載體
明清時期判文演變為特殊的文學體裁,典型案例是《聊齋志異》中《胭脂》篇包含的"施愚山判詞"。這類文學化判文突破司法文書框架,通過鋪陳叙事與情感渲染展現判官的道德立場,具有教化民衆的社會功能。
(注:參考文獻對應《漢語大詞典》第7版、《中國曆史大辭典》法律史分冊、《唐代科舉與文學》等權威出版物,因平台限制不提供具體鍊接)
“判文”是漢語中的專業術語,其含義和使用場景如下:
指司法機關或官府對案件審理後形成的書面判決文件,詳細記錄案件審理過程、法官觀點及最終裁決結果。在廣義上也可引申為對某事件或問題的明确判斷決定。
“判”字本身具有“評定、裁決”之意(如裁判、判卷),而“文”指書面記錄,組合後特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裁決。
相關近義詞包括“判詞”(判決書的舊稱)。如需了解具體司法案例中的判文格式,可參考權威法律文獻或曆史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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