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罵。《水浒傳》第五二回:“本州 高知府 妻舅 殷天錫 ,要奪屋宇花園,毆駡 柴進 ,吃我打死了 殷天錫 那厮。”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冤獄》:“皂隸之所毆駡,胥徒之所需索,皆相良者而施之暴。”
"毆罵"是由"毆"和"罵"組成的複合動詞,指通過肢體暴力與言語侮辱雙重方式對他人實施侵害的行為。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該詞最早可追溯至清代文獻記載,如《醒世姻緣傳》第二十回中"毆罵公婆"的用法,表明其既包含身體攻擊的"毆打",又包含語言攻擊的"辱罵"的雙重侵權特征。
從構詞法分析,"毆"在《說文解字》中被訓為"捶擊物也",本義為用棍棒擊打,《康熙字典》引申為"以手或器械傷人";"罵"在《正字通》中解作"以惡言加人",特指帶有侮辱性質的言語攻擊。二者結合形成"毆罵"這一法律概念,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中被界定為"暴力與謾罵相結合的侵害行為"(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
在司法實踐中,該行為可能同時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侮辱行為)與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屬于複合型違法形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毆罵行為若造成受害人輕微傷,可構成故意傷害罪;若導緻受害人精神損害,可能涉及侮辱罪。
“毆罵”是一個漢語詞彙,以下從多個角度詳細解釋其含義和用法:
“毆罵”指“毆打和辱罵”,即通過肢體暴力與言語侮辱的雙重方式施加傷害。該詞由“毆”(毆打)和“罵”(責罵)兩個動詞組成,強調同時實施身體和語言攻擊的行為。
當代社會嚴禁任何形式的暴力行為。若遭遇毆罵,建議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如保留證據并報警處理。相關詞彙更多出現在曆史文獻或法律文書場景中,日常交流需謹慎使用以避免誤導。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典文獻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水浒傳》《聊齋志異》等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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