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以贖罪的銀錢。《醒世姻緣傳》第十三回:“ 海會 、 郭氏 各收贖銀一錢五分,俟詳允,追封貯庫,作正支銷。”
贖銀是古代法律及社會制度中的專有名詞,指代以白銀抵償刑罰或人身依附關系的財物形式。根據《漢語大詞典》第二版解釋,該詞由“贖”(抵償、彌補)和“銀”(貨币單位)構成,特指明清時期官方認可的替代性刑罰執行方式。
從制度沿革看,《法學大辭典》記載贖銀制度可追溯至西周“金作贖刑”,至明代形成完備體系。《大明律》規定除十惡重罪外,皆可按罪行輕重繳納相應數額白銀,如杖刑贖銀五錢至二兩五錢不等。這種制度既體現“以財代刑”的司法彈性,也反映白銀貨币化的社會經濟特征。
在具體應用層面,《清史稿·刑法志》記載雍正年間将贖銀細分為“收贖”“納贖”兩種形式:前者適用于老幼、殘疾等特殊群體,後者作為官吏特權的法律體現。這種分層設計既包含人道主義考量,也暴露封建等級制度的局限性。
詞源考據方面,《漢語詞源詞典》指出“贖銀”作為複合詞最早見于元代《吏學指南》,其語義演變與白銀成為法定貨币的曆史進程同步。該詞彙的固定化使用,标志着貴金屬貨币深度融入司法體系的時代特征。
“贖銀”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略有差異,但核心意義與“贖罪”或“財物贖回”相關。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贖銀(shú yín) 指用于贖罪的銀錢。部分文獻也提到其引申為“通過支付錢財贖回抵押物”,但這一用法在現代較為少見。
贖罪功能
主要用于古代法律或宗教場景,指通過繳納銀錢抵消罪責。例如《醒世姻緣傳》中提到“收贖銀一錢五分”,即用銀錢抵罪。
經濟行為
少數資料提到其與抵押贖回相關,即用銀錢換回被扣押的財物,但此解釋多見于非權威來源。
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醒世姻緣傳》原文或明清律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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