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拿賊見贓”是一個漢語成語,字面含義指捉拿盜賊必須查獲其盜竊的贓物,強調定罪需以确鑿證據為依據。該成語源自古代司法實踐,反映了“重實證、輕口供”的斷案原則。其核心邏輯在于:即使懷疑某人為賊,也需通過贓物等實物證據才能坐實罪名,避免因主觀臆斷造成冤案。
從結構分析,“拿賊”指控制犯罪嫌疑人,“見贓”則要求呈現犯罪直接關聯的物證。這一表述最早可追溯至元代法典《大元通制》,其中規定“凡捕盜,必獲贓物,方可論罪”,體現了古代律法對證據鍊條的重視。現代語境下,該成語既用于司法領域強調程式正義,也引申至日常生活,比喻處理問題需立足事實依據。
在權威文獻中,《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将其釋義為“謂逮捕盜賊須要看見贓物作憑證”,并收錄元代李潛夫《灰闌記》的例證:“常言道:『拿賊見贓,殺人見傷。』”《中華成語大辭典》(中華書局,2016)則從法理角度補充說明,指出該成語與“疑罪從無”的現代法治理念存在内在關聯。
“拿賊見贓”是一個漢語成語,其核心含義是捉拿盜賊時必須找到贓物作為确鑿證據,強調在處理案件或糾紛時需以事實為依據。以下是詳細解析:
該成語反映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重實證、輕口供”的司法理念,與當代“證據鍊完整”的法治原則相契合。部分非權威資料(如)對其含義的擴展解讀需結合具體語境謹慎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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