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遼太宗 耶律德光 統治 中國 北部後,官分南北,南面官有南面京官、南面朝官、南面宮官、南面方州官,南面分司官、南面財賦官、南面軍官、南面邊防官等,專治 漢 人州縣、租賦、軍馬之事。參閱《遼史·百官志三、四》。
南面官是遼代實行的雙軌官制中的一部分,主要管理漢族及其他農耕民族事務,其制度設計體現了“因俗而治”的統治策略。以下是詳細解釋:
南面官制度由遼太宗耶律德光确立,核心原則是“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遼朝疆域涵蓋多民族,為適應不同民族的經濟文化差異,将中央官制分為南北兩套系統:北面官管理契丹等遊牧民族,南面官則負責漢族聚居區事務。
南面官制度并非完全獨立,遼帝通過南北面官系統統一貫徹政令,形成“胡漢分治”下的中央集權模式。
如需進一步了解南面官的具體機構或曆史案例,可參考《遼史·百官志》等原始文獻。
《南面官》是指古代官職系統中南方地區的官員。南方是指中國古代帝國時期以中原地區為中心,南方各地區的官員統稱為南面官。
《南面官》的字是由“艮”、“立”、“首”、“丿”、“幹”、“一”六個部首組成,總共有11畫。
《南面官》一詞最早出現在《周禮》等古代經典文獻中,用以描述中央政權對于南方地區的官員安排。後來,這個詞逐漸成為南方官員的通稱。
《南面官》的繁體字為「南面官」。
《南面官》在古代漢字寫法中,也有一些變異的寫法。例如:「南倣官」、「南拱官」等。
1. 古代中國的南面官常常被派往南方地區進行管理和巡視。
2. 南面官的地位與責任在古代政治體系中是極其重要的。
1. 南面:指朝向南方。
2. 官員:指擔任政府職位的人。
3. 南北官:指中央政府分别設立的南方和北方地區的官員。
南部官員、南方官員
北面官、北方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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