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遼太宗 耶律德光 統治 中國 北部後,官分南北,南面官有南面京官、南面朝官、南面宮官、南面方州官,南面分司官、南面財賦官、南面軍官、南面邊防官等,專治 漢 人州縣、租賦、軍馬之事。參閱《遼史·百官志三、四》。
南面官是中國古代遼代(907年—1125年)特有的官僚制度組成部分,與“北面官”相對,共同構成遼朝“因俗而治”的雙軌統治體系。其核心含義如下:
南面官指遼代治理漢人及渤海等農耕民族事務的官僚機構及其職官總稱。因官署設于皇帝行帳的南側(漢制尚南),且主要仿效唐朝官制而設立,故稱“南面官”。其職能側重于管理農耕區域的行政、賦稅、司法及文化事務,與主管契丹等遊牧部族事務的“北面官”形成鮮明對比。
治理對象
專司遼國南部漢人、渤海人等定居農耕民族的民政事務,涵蓋今河北、山西及遼東等區域。
機構設置
仿唐制設三省(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六部(吏、戶、禮、兵、刑、工)、禦史台、翰林院等機構。重要官職如南樞密使(掌漢人軍政)、南宰相(行政首腦)、漢兒行宮都部署(掌漢人宮帳事務)等。
職權範圍
負責賦稅征收、州縣管理、科舉考試、律法執行(以《唐律》為基礎)及文化教育,維系農耕地區的社會秩序。
南面官制體現了遼朝“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的統治智慧,通過分治策略緩和民族矛盾,鞏固多民族帝國統治。這一制度為金元時期“二元政治”提供了範本,是研究中國古代民族政策的重要案例。
《漢語大詞典》釋“南面官”為:“遼代統治漢人的官僚機構總稱,因辦事處所設在皇帝行帳南面,故稱。與‘北面官’對稱。”(上海辭書出版社,1994年)
南面官是遼代實行的雙軌官制中的一部分,主要管理漢族及其他農耕民族事務,其制度設計體現了“因俗而治”的統治策略。以下是詳細解釋:
南面官制度由遼太宗耶律德光确立,核心原則是“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遼朝疆域涵蓋多民族,為適應不同民族的經濟文化差異,将中央官制分為南北兩套系統:北面官管理契丹等遊牧民族,南面官則負責漢族聚居區事務。
南面官制度并非完全獨立,遼帝通過南北面官系統統一貫徹政令,形成“胡漢分治”下的中央集權模式。
如需進一步了解南面官的具體機構或曆史案例,可參考《遼史·百官志》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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