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平地處理案件;斷案。《漢書·谷永傳》:“平刑釋寃,以理民命。”《晉書·天文志上》:“宮門左星内二星曰大理,主平刑斷獄也。” 宋 蘇洵 《族譜後錄》上篇:“至 周 ,有 忿生 為司寇,能平刑以教百姓, 周公 稱之。” 明 唐順之 《禮部郎中李君墓志銘》:“雖職專平刑,而澤之及人,不獨鞫訊讞論間而已。”
"平刑"是漢語法律術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内涵包含兩方面:一是指司法審判的公平性,二是指刑罰適用的恰當性。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該詞最早見于《尚書·呂刑》"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其本義為根據時勢調整量刑标準,實現司法均衡。
從法律實施層面分析,朱熹在《四書章句集注》中強調"平刑者,權輕重而適其宜",說明其包含動态平衡的司法智慧。現代法學家參照《唐律疏議》"平允斷罪"原則,将其闡釋為既要遵循成文法,又要考量個案特殊性的裁量标準。
該概念在當代司法體系中體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确立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刑罰的輕重應與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相匹配。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多次援引"平刑"理念,強調要杜絕量刑畸輕畸重現象。
《中國法律大辭典》特别指出,"平刑"不同于簡單的"輕刑化",而是包含三個維度:實體法上的罪刑均衡、程式法上的公正審理、執行環節的人道主義考量,構成完整的司法公正體系。
“平刑”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píng xíng,其核心含義為公平地處理案件或斷案。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指在司法過程中公正、公平地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強調法律的公正性和刑罰的合理性。例如《漢書·谷永傳》中提到“平刑釋寃,以理民命”,即通過公正斷案來維護百姓權益。
雖為古漢語詞彙,但“平刑”的理念與現代司法追求的公平正義 一脈相承,強調法律執行中需摒棄偏私,保障社會秩序。
如需更完整的文獻例證或曆史脈絡,可參考《漢書》《晉書》等古籍原文,或通過漢典、查字典等平台查閱(來源:、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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