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木制的契據。 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三編第一章第一節:“地方官吏要定期向國王報告政令執行情況和民戶稅收數字,把一年稅收預算數字寫在木券上,剖而為二,王執右券,官吏執左券。”
木券是古代中國用于記錄契約或官方文書的木質憑證,其形制、功能與材質均有特定曆史内涵,主要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字形結構
“券”從“刀”從“㔾”,《說文解字》釋為“契也”,本指用刀刻寫的契據。而“木”明确材質屬性,故“木券”即刻于木片的契約文書,與竹簡、帛書形成材質區分。
文獻記載
先秦典籍《周禮·地官》載“聽稱責以傅别”,鄭玄注:“傅别,謂券書也。”雖未直言木券,但結合考古發現,西周至漢代的契約多刻于竹木,如居延漢簡中的“買賣券書”即屬此類 。
契約憑證
木券常用于土地買賣、借貸等民事活動。刻寫内容後剖分為二,雙方各執一半,合券方可生效,稱為“分券”或“别券”。此制見于《史記·高祖本紀》“丹書鐵券”的類比記載 。
符信工具
部分木券作通行或身份憑證,如漢代“符傳”(通行證)即木制,刻有持符者信息及核驗符號,與銅虎符功能互補 。
實物例證
甘肅居延遺址出土的東漢《建武三年居延都尉吏奉冊》為典型木券,記錄俸祿發放,背面刻齒痕以防篡改 。此類木牍多長23厘米(漢制一尺),寬4-5厘米,符合漢代簡牍制度。
書式特征
内容含時間、締約方、條款、見證人及刻齒驗合說明,如三國吳簡所見“民田租稅券”載明:“嘉禾四年,男子周租田二町,凡十畝,畝收米一斛二鬥,依中券破蒴(刻齒)合同” 。
隋唐後紙張普及,木券漸衰,但“券”作為法律文書的概念延續,如明清“地契”仍稱“田券”,材質轉為紙質 。其“合券為信”的核驗邏輯,亦影響後世票據設計。
參考文獻
“木券”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為mù quàn,其核心含義為古代木制的契據,主要用于契約或憑證用途。以下是詳細解釋:
例如:郭沫若在《中國史稿》中提到,地方官吏需将稅收預算數字寫在木券上,剖為左右兩半,王執右券,官吏執左券,以便核對。
有詞典(如查字典)提到“木券”作為成語,比喻“名聲被玷污”,但此解釋未見于權威曆史文獻或其他辭書,可能為誤植或混淆。建議以“木制契據”為通用釋義。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中國史稿》或漢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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