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木制的契据。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地方官吏要定期向国王报告政令执行情况和民户税收数字,把一年税收预算数字写在木券上,剖而为二,王执右券,官吏执左券。”
木券是古代中国用于记录契约或官方文书的木质凭证,其形制、功能与材质均有特定历史内涵,主要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字形结构
“券”从“刀”从“㔾”,《说文解字》释为“契也”,本指用刀刻写的契据。而“木”明确材质属性,故“木券”即刻于木片的契约文书,与竹简、帛书形成材质区分。
文献记载
先秦典籍《周礼·地官》载“听称责以傅别”,郑玄注:“傅别,谓券书也。”虽未直言木券,但结合考古发现,西周至汉代的契约多刻于竹木,如居延汉简中的“买卖券书”即属此类 。
契约凭证
木券常用于土地买卖、借贷等民事活动。刻写内容后剖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合券方可生效,称为“分券”或“别券”。此制见于《史记·高祖本纪》“丹书铁券”的类比记载 。
符信工具
部分木券作通行或身份凭证,如汉代“符传”(通行证)即木制,刻有持符者信息及核验符号,与铜虎符功能互补 。
实物例证
甘肃居延遗址出土的东汉《建武三年居延都尉吏奉册》为典型木券,记录俸禄发放,背面刻齿痕以防篡改 。此类木牍多长23厘米(汉制一尺),宽4-5厘米,符合汉代简牍制度。
书式特征
内容含时间、缔约方、条款、见证人及刻齿验合说明,如三国吴简所见“民田租税券”载明:“嘉禾四年,男子周租田二町,凡十亩,亩收米一斛二斗,依中券破蒴(刻齿)合同” 。
隋唐后纸张普及,木券渐衰,但“券”作为法律文书的概念延续,如明清“地契”仍称“田券”,材质转为纸质 。其“合券为信”的核验逻辑,亦影响后世票据设计。
参考文献
“木券”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为mù quàn,其核心含义为古代木制的契据,主要用于契约或凭证用途。以下是详细解释:
例如:郭沫若在《中国史稿》中提到,地方官吏需将税收预算数字写在木券上,剖为左右两半,王执右券,官吏执左券,以便核对。
有词典(如查字典)提到“木券”作为成语,比喻“名声被玷污”,但此解释未见于权威历史文献或其他辞书,可能为误植或混淆。建议以“木制契据”为通用释义。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中国史稿》或汉典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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