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謂治理民衆的君王或地方長官。《陳書·世祖紀》:“朕自居民牧之重,託在王公之上,顧其寡昧,鬱于治道。” 元 陳高 《丁酉歲述懷一百韻》:“奉使為民牧,宣威到海旁。” 明 劉基 《送海甯尹知州之官序》:“天子有民不能徧治,故托之守令。故守令謂之民牧。” 清 唐甄 《潛書·考功》:“身為民牧,藉權以行惠,苟非頑薄之資,其誰不能!”
“民牧”是漢語中的曆史政治術語,指代古代治理百姓的地方官員。該詞由“民”與“牧”二字複合構成,“牧”原指放養牲畜,引申為“治理、統轄”之義,如《淮南子》載“牧民者,欲民之善也”,故“民牧”即“以牧養民衆為職責的官吏”。
從詞義發展看,“民牧”常見于宋元至明清文獻,特指州、府級地方長官。例如明代宋濂在《送王明府之官序》中稱“民牧之任至重”,強調其職責涵蓋賦稅、教化、司法等民生事務。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亦以“民牧”代指知縣,凸顯其“如牧者導群羊”的治理角色。
權威辭書《漢語大詞典》将“民牧”釋為“舊時謂治理民衆的官”,并引《明史·職官志》佐證其作為官職代稱的用法。該詞反映了古代“官為民父母”的政治倫理觀,具有鮮明的文化曆史意涵。
“民牧”是漢語中的曆史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文獻中均有體現,以下是綜合解釋:
“民牧”指舊時治理民衆的君王或地方長官,強調統治者對百姓的管理職責。該詞由“民”(百姓)和“牧”(放牧,引申為治理)組成,字面意為“治理百姓的人”。
如需進一步分析具體文獻中的用例,可參考《陳書》《左傳》及明清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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